

新闻动态
正如前文说论述的,一方面,我国殡葬制度这个系统就不完善,缺失对私权的保障制度;另一方面,现存的殡葬改革制度又与我国传统道德伦理存在较大冲突,又存在执法程序正当性等问题。

另外,行的殡葬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如何协调“入土为安与环境污染”的矛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殡葬行业的无序混乱,国家在1997年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以期待这部行政法规来规范整个殡葬行业的无序发展,但是这部法律制度仍旧有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整体上来看,我国殡葬立法缺乏相应的协调性,立法的过程缺乏民主性,立法在一定上程度上缺乏科学性;
二是从具体内容来看,我国殡葬立法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殡葬法律法规中主推的殡葬方式缺乏环保理念,殡葬服务设施方面的规定较为垄断,以及殡葬价格体系严重缺失等。
首先是被我国大力推行的火葬这种殡葬方式本身就令人质疑,火葬除了表面上可以解决由传统土葬引发的人地关系紧张问题外,几乎没有其他优点,它带来的严重大气污染和能源消耗使我们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
其次是环境污染与资源的浪费问题。近几年来骨灰装棺二次葬的现象日趋严重,政府只重视火化率而忽视了火化后的骨灰处理,这种现象普遍存在既是对土地的破坏,也是对木材的浪费。存在很多火化后又千方百计取回骨灰乱乱埋乱葬。但是,如果我们严格控制骨灰的流出,从源头上制止骨灰二次入棺埋葬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这一切的努力都使殡葬改革的成果只停留在表面,并没有达到最开始的预期效果。
再次,殡葬价格体系缺乏法律规范的约束。民众不愿选择火化公墓的方式,另一方面也是有经济财力的考虑。在我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始终没能见到有关殡葬价格控制的条文,现实操作中,“殡”部分的价格由物价部门控制,问题还不显著,但“葬”的部分价格却畸高,“死不起”和“炒卖墓穴”己成为老百姓的垢病,殡葬行业的暴利己是人尽皆知的秘密,除了殡葬开销畸高,非法占地、擅建公墓、墓穴,也是殡葬业混乱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