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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殡葬制度立法现状及完善

来源:2025-11-30 08:02:49

    我国也在一直致力于殡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有专门关于坟墓保护的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理》,也有对遗体、尸体蜻蜓点水式规定的《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的解释》,还有另外地方性法规。但是遗憾的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基本都只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详细规定了殡葬制度的执行政策或者殡葬改革,并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从私法角度出发,对存在于坟墓、遗体等上面的权益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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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民法中对坟墓规定的完善,笔者认为首先应将人格尊严直接转化为一般人格权,强化人格尊严的保护,使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以至于死者后代对坟墓的人格利益有了法律上的支撑,对坟墓的权益以及平坟补偿有了法律推理上的逻辑基础。

    其次,基于对公序良俗和文化传统的尊重,应明确坟主后代对坟墓的具体权益。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本条文,集体经济组织对坟墓以及坟墓依附的土地享有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坟山坟地,享有坟山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在这里应该同时也要求承包人不得损害到死者生前的尊严和坟主后代对祖坟的人格利益。规定坟主后代亲属基于人格权的伦理属性享有存在于坟墓的上的人格权益,而不享有财产性权益,坟主后代亲属不能利用坟墓或坟墓所依附的土地谋取财产性利益,例如挖取坟墓中的陪葬品。限定和列举坟主后代亲属这种人格权至伦理属性延伸出来的权益,例如只享有祭祀权和维护坟墓完好性的管理权,以及存在坟墓之上而维护死者的尊严的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基于人格权伦理属性而延伸出来的人格权益,法律应当确认死者后代直系亲属对坟墓享有如下权利:一是有祭祖、修缮维护的权利;二是有相邻土地通行的权利;三是为保护坟墓完好性而不受其他第三方非法破坏的权利;四是在坟墓受到非法破坏时,可以要求加害人恢复原状、赔偿精神损失;五是保护坟墓不受不正当商业利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