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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的产生

来源:2025-11-15 07:39:31

    在我国,经营性墓地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民政部于1988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中,在此之前,墓葬用地都是公益性质的,并未纳入市场经济体系内。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升,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火葬、改革土葬,随着火化数量的增加,殡葬单位原有的寄存骨灰设施不敷使用,而新建骨灰堂又缺乏资金,因此有些城市利用荒山瘩地建起了骨灰公墓;有些农村由群众集资建立了乡办或村办骨灰堂或骨灰公墓,从而缓和了骨灰存放的紧张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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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公墓建立后,利用耕地建造墓地、修建豪华大墓地、出卖墓穴进而牟取暴利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大肆横行,为了规制墓地修建过程中的乱象,民政部随后发布《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对公墓用地进行规划。按其规定,墓地可以分为经营性墓地和公益性墓地两种,公益性墓地用于埋葬本乡、本村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不准对外经营;经营性墓地是用于安葬城镇中本地或外地死亡居民的骨灰盒或遗体,使用经营性墓地埋葬骨灰盒或遗体的费用以其占用的土地面积、墓地工程、使用年限和保护管理等分别计价。也就是说,本地或外地城镇居民均可以有偿方式获得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且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是有存续期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