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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与日本相类似,也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孝文化”深入人心。因此对于墓地同我国具有相同的感情。韩国关于私法领域下墓地使用了坟墓基地权的概念。坟墓基地权,即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的人所享有的使用坟墓基地附近土地,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根据韩国高院判例承认其物权请求权。虽然该权利属性是由判例所确定,由习惯所支持,但是法律依旧赋予其物权请求权。消除妨碍排除他人干涉以及主张物权请求赔偿的权利。

坟墓基地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基于一定事实的成就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动成立坟墓基地权。法律行为是指坟墓基地权得在当事人合意且完成相应行为后产生的情形。
坟墓基地权根据韩国判例确立了登记对抗主义。依据韩国的习惯,坟墓基地权在没有取得登记的情况下,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其主要原因是因为坟墓基地构造的特殊性,一般都会形成一个“坟头”,这样容易辨认。因此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确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