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1、德国墓地使用权的立法
根据德国相关法律,按照主体将墓地分为公法人性质的墓地与私法人性质的墓地。所谓公法人的墓地是指,以《德国勃兰登堡殡葬法》为例,由乡镇及其宗教团体建设的墓地。该团体可以整体或者部分关闭墓地,但应当给予补偿。

补偿的依据主要体现在占有期限上,土葬20年、火葬15年,均为最低年限。所谓私法人墓地是指有企业兴建,类似于房地产的形式。根据《德国关于殡葬服务的行业标准》其中对墓穴的相关规定,要求对使用现成的墓穴是须进行对墓穴的使用权、占有期限以及占有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对墓穴的使用权要求对所有者、有效期、继承人进行检查。根据该规定,在德国墓地的使用时有时间限制,墓地也是允许继承。
德国关于墓地的规定细致,包括墓地的建筑要求、殡葬人员在入葬过程中的要求,均做了细致的规定。
2、荷兰墓地使用权的立法
荷兰是一个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荷兰将墓地分为市政墓地与特别墓地。‘同时禁止提供或者使用非法建造的墓地。所谓市政墓地是指由市镇规划建设的墓地,并且规定了墓地是市镇所必需的基本设施。同时规定了由市镇机关享有管理权。这意味着,对于市镇墓地,其依靠行政配给,由政府筹资建设、管理。而对于特别墓地是指由教会、私法上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建造和维持的墓地。根据《荷兰尸体殡葬法》第38条规定,教会需要向市镇申请,法人或者私人建设的墓地也需要向市镇政府申请。这体现了其政府管理的效能。
该法中还提到了关于墓地的关闭问题,根据《荷兰尸体殡葬法》第47条,墓地为50年一个周期。同时规定了墓地专有权。根据《荷兰尸体殡葬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允许上下叠置尸体,要求最多三层。这样能够实现墓地的最大化利用。
通过以上分析,荷兰在关于墓地的规定主要集中公益性,排斥其营利性,这也体现了由于墓地的特殊性采取的可行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