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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利益:墓主亲属与墓地相关人之争

来源:2024-12-13 08:48:16

    近二十年来,L镇兴起了种植速生按的林木生意,各村集体所有的山头皆承包给林木经营者进行开发使用。“私墓为主,注重风水”的丧葬现状使得各家的墓地都分散于镇上各处“风水宝地”。逝者亲属会围绕以墓地利益为核心的殡葬利益进行各项维护活动,除去正常的祭扫,需要面对的就是因墓地带来的纠纷。依照地方习惯,普遍视墓地所葬者为墓主,享有对这块墓地的绝对权益,其亲属只是代为管理与维护。为此相关人员之间会保持着一种微妙的默契与平衡,尊重彼此之间的正当权益,履行必要的社会义务,但不免也会产生一定的摩擦甚至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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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墓主亲属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的矛盾。从墓主亲属的角度出发,逝者人土为安,认为自家的墓地面积越大,坟墓越高,更有利于实现祖先亲人的安息与对自身的荫佑,为此可能会对经营者种植在墓周的林木、作物进行剪除和清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然不希望看到承包地被他人过多侵占,更不希望看到自己的辛苦劳作被破坏,其要求就是下葬前可以协商,同意下葬后可以保证坟墓原样,但不接受其无告知情况下的使用和任何形式的拓展。

    案例1:20巧年,那龙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何某到L镇司法所报案,称邻村村民曾某、刘某在没有向他们请求报备的前提下,私毁其集体所有的“莫龟山”林木建坟埋葬逝者。那龙村第一村民小组提出的诉求是,其秉承“尊重逝者”的理念,允许曾某、刘某在此埋葬三年,但要其捡骨后务必迁走,还要赔偿所损林木的损失。经过现场调解,处理结果是曾某、刘某同意捡骨后迁走坟墓,但不赔偿林木损失,那龙村第一村民小组同意此结果。

    二是墓主亲属与相邻坟墓墓主亲属之间的矛盾。有学者仿照民法上的“相邻关系”提出了“墓邻关系”这一概念,指“至少一方是墓主的相邻土地或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墓主与相邻坟墓墓主之间存在墓邻关系,双方之间享有对不利因素的正当排除权,如当地谚称“十寸不关尺,十尺不关丈”,墓地间的距离要求相距一丈以上;地邻之间不能改变相邻坟墓的规格和范围。同时也要担负着对相邻坟墓正常祭扫与维护活动的容忍义务,如修葺、通行、排水等。当墓邻关系得不到正确处理时,往往就容易引起纠纷。

    案例2:2020年4月巧日,方和村方氏家族代表称,其祖坟原有拜台的一半被郑氏家族修坟砌筑时进行侵占。方家认为郑氏此举欺人太甚,是看不起他们,遂将侵占部分破坏,要求司法所秉公处理。经调解,方家需维持郑家祖坟水泥硬化现状和范围,损坏的部分由郑家自行修补清理。

    三是墓主自家亲属之间矛盾。“敦亲睦族”是我国传统宗族中对宗亲关系处理的价值导向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难免会出现家族不睦的情况,这时可能就会出现未经家族合议而擅自挖掘祖坟、迁葬遗骨或毁坏坟墓的行为出现。

    案例3:2019年1月23日,平县人易某的家公黄某葬于三民村与四塘交界处,属三民村的地,坟址为其黄家祖坟下。2019年1月13、14日发现坟墓被挖,疑为黄家大房所为。经易某自行找人询问,确定挖坟就是黄家大房所为,理由是挖掉黄某的坟墓才能保护祖坟的风水,请求L镇司法所进行处理,让黄家大房恢复其家公坟墓原样。基于属人原则,司法所未做处理,告知易某回原籍进行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