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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葬作为死者的栖息之所,其承载了死者的遗骸、遗骨、骨灰等有形人身遗存。罗马法将物分为非财产物(不可占有物)与财产物(可占有物)。前者被区分为人法物和神法物,神法物又可分为神圣物、神息物和神户物。其中神息物亦称安魂物,即为安葬亡魂、供神安息之物,包括墓地、棺材、墓碑、骨灰盒和陪葬物品,被禁止交易和流转,“即使当事人已就有关土地的买卖缔结了契约,但该土地上的神息物是被排除在外的”。值得注意的是,为体现对死者的敬畏,其法律保护亦涵括相关的丧葬物品,这也表现出墓葬在罗马人心目中具有强烈的人身象征意义。当然在罗马神息物的标准亦有明确限定。
浏河公墓,浏家港陵塔,皇家陵园,

前文指出,死者有形人身遗存具有人类尊严,属于类人身,与人身、财产并列。墓葬因此而具备了人身象征意义,特别是名人墓碑往往书有死者生平简历,平民墓碑亦刻有死者基本信息,以明示后人。此外,墓葬系死者后人缅怀、祭拜之所,被倾注了后人的情感寄托,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认为损毁墓葬除了侵害墓主的物权外,还侵害了近亲属的祭祀权。从汪延国案、廖天福案及武补顺案裁判文书的表述来看,祭祀权并不属于物权,但是否属于人身权,未得到司法实务部门的明确认可,其法律属性如何非本文所要探讨的重点,但祭祀权的行使是为了缅怀和纪念先人,亦体现了墓葬内含的情感寄托和人身象征功能。因此类物具有通联人格和财产因素的功能,本文简称为人格物,当然类似物还有寄托特定人重大情感因素的宠物、材料,具有人身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照片、婚戒等信物,还有学者将源于特定人智慧的智力成果纳入人格物范围。限于本文的篇幅和研究对象,仅讨论墓葬这一人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