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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化界定宗教场合中的捐赠行为性质

来源:2021-04-22 11:30:29
    寺院场合中的捐赠,看似形象明了,实则其中内容模糊不清,外延界定实属困难,亦难以涵盖所有相关的丰富复杂之情形,更不宜在模糊的研究对象之上进行“一刀切”的性质界定。可依据“相对人”和捐赠人意思表示为标准,将统称的捐赠区分为四类权关系,除却设立阶段的捐助行为,在寺庙己经设立后的存续阶段,主要有以下三种法权关系:
    1.公益捐赠型
    在信众捐赠的相对人为公益之宗教基金会或佛教社会团体时,符合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捐赠之要求,则此种捐赠构成公益捐赠行为,其引发相应的法律效果。
    2.贝曾与合同型
    第二种类型的捐赠之表象为信众对特定寺庙或僧侣进行明确之赠与意思表示,作为相对人之寺庙或僧侣表示接受,而形成民事赠与合同关系。其可以根据赠与合同是否附有条件,进一步细分为普通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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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方法律行为型
    第三种类型为宗教捐献,包括神誓与奉献,在实践中更为普遍。其主要表征为通过寺庙功德箱、功德簿等奉献;通过特定的宗教仪式向神明允诺将来奉献一定的财物;在法会、道场等特定场合捐献香火钱、特定祭祀物品等。
    笔者认为宜将宗教捐献界定为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可依据是否实际履行捐献行为,即是否现实交付财产,继续细分为两个子类型,予以进一步分析。
    第一种子类型一一神誓,即信众基于某种动机而向神允诺为一定财产捐献的行为。笔者认为其不构成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不产生法律上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无任何效力,因为神誓可能会引发宗教性或者神法上的后果。
    第二种子类型一一奉献,即信众所进行的己现实交付财产的宗教捐献。其本质为宗教符号,是一种宗教性的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