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界定我国寺产权属时,应依据以下几项原则:遵守法律和我国宗教政策;尊重传统;尊重团体自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寺产权属界定,应以寺庙这一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为原则,主要包括寺庙的礼拜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以及相关动产。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所有应坚持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捐赠人完成捐赠后丧失所有权,但可行使对财产使用处分的监督权。对寺庙的“商业投入”抑或政府以财政建设寺庙,均须遵照出资不取得产权规则,由寺庙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对于寺产中的文物,除《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国有文物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国家,其他一般宗教文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寺庙之宗教活动场所法人。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刘家港陵塔,

界定寺产和僧尼私产宜遵循意思标准,即以财产取得中的行为人意思为标准。若获得财产的行为乃寺庙的团体意思,或捐赠人的捐赠对象指向寺庙,则财产归属于寺庙。若获得财产的行为基于僧尼个人意思,或捐赠人的捐赠对象指向具体僧尼,则财产归属于僧尼个人。可遵循如下具体规则:a.若寺庙与僧尼在财产界分上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依下列规则检讨。b.布施、捐款等,除明确意思表示指向具体僧尼为受赠人,均归属于寺庙。c.其他收入,除明确为寺庙行为,则均归于僧尼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