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代民法制度来看,寺产多有“怪异”:集体共有下的产权不清;信众捐献财产的归属难寻法律依据;使用处分似有限制但权限不明;僧尼遗产处理方式徘徊难定。但这种“怪异”却又似乎“合乎情理”,与我们普通民众的社会观念并无冲击。问题的症结在于“现代民法制度”这一视角与我国文化(尤其是传统社会)的差异。于是笔者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与秩序中寻找庙产的制度根源,将新视角定为传统宗族制度,并引入另一种概念一一“法缘宗族”,作为学术研究使用。所谓“法缘宗族”,又称之为“法脉宗族”,是指汉传佛教依托于师徒传承而形成的拟制宗族关系。在这种视角下观察寺产,一切就“合乎情理”了。中国汉地传统佛教的“宗族”构建与世俗宗族类似,采用两种重要的方式:祭祀历代“祖师”;派辈与谱系。寺院僧侣所形成的“法缘宗族”体系下,庙产的权利关系也与传统中国宗族财产具有极大的相似性,甚或认为佛教传入中土的本土化世俗化过程中借鉴吸收了传统宗族财产制度。第一,佛教寺院和传统宗族财产均实行抽象的“共同所有”。第二,二者均在财产处分上予以限制,例如限制转让抵押,僧尼遗产归寺庙常住等。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刘家港陵塔,

在传统语境中,寺产的定性多涉及“公”,或称为“公产”,或称为“共财”,又或言之为“公有”。这些表述在中国传统话语体系中的含义和在现代欧陆法权体系中存在天壤之别,不可相提并论。大陆法系中的“公产”或“公物”是指与行政的“人的手段”相对应的“行政的物的手段”,是直接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财产。而传统中国语境中则具有更为丰富的含义,寺产之“公”在传统中国主要有宗族之公、村社之公、行政之公、财团之公四种含义。这与我国现行政策将佛教寺庙财产定性为“社会所有”或者为“公共财产”相去甚远。
传统视角下的阐释仍需要与现代民法制度对接。笔者引入默示信托理论,既可以解释寺庙与宗教捐献财产权利的关系,也可以为寺产的使用处分限制提供更加便捷有力的理论支撑。于实证法层面,宗教捐献为单方法律行为,捐献财产的所有权由信众移转给寺庙,同时隐含一个信托:寺庙对捐献财产的管理使用,须符合宗教目的和寺庙宗旨。对于寺产使用处分限制,默示信托理论强调寺产的受益者系以神明为标志的宗教,即寺产的宗教性目的。同时在法律上不要求寺产的使用处分必须符合佛教教义。该理论允许寺庙之团体自治,可开展一定的经营行为,但不得向成员分配,契合我国《民法总则》对宗教活动场所法人之非营利法人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