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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应为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该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文统称为房地产交易法规,下同。公墓及房地产同样是既有关联之处也有区别之分。

二者关联之处是:
1、公墓及房地产所建设的地块均为国有和集体所有。我国的房地产建设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出让,土地所有权人仍为国家和集体,公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也是国家和集体。
2、公墓及房地产地块使用权均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最高使用时间的限制。
3、公墓及房地产建设涉及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必须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发展规划,必须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施建设。
4、公墓及房地产涉及人类身体较长时间稳定的定居或留存,居者有其房,死后有安葬是传统的人权内容之一。
5、公墓及房地产的使用均涉及使用年限及到期续费问题。
6、公墓经营者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应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为合法经营。
7、公墓购买者及房地产交易者必须支付一定对价才能获得公墓或房地产的使用权。
8、公墓购买行为及房地产交易行为涉及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不仅受到民事法律的制约,也受到行政手段的干预,主管部门会根据市场情况发布阶段性政策调控,控制这些行为所导致的不理性价格上涨。
9、公墓和房地产都具有不可移动的特征,虽然国家暂时没有赋予公墓在法律上等同于不动产的地位,但是它无法移动无法代替的本质属性与房地产建筑更为相似。
公墓和房地产交易区别是:
1、公墓不具有可转让性,也依法不可以进行投资炒作来获益,也不可用作抵押担保,而房地产交易则是可转让、可获益、可处分、可抵押的,在商品市场中流通更为快捷。
2、公墓使用权不能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地产则可以产权共有、使用权共有的方式存在。
3、公墓购买者需要持有死亡证或火化证的特定法律文件方可购买公墓及服务,一人对应一墓,不可空置、不可由健康活人事先购买公墓囤积以备日后之用。房地产交易者除非是在政策性限购时期需要提供特定证明,一般是可以根据经济情况进行购买,一人可购买多套房产(即使在政策性限购时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一人不止购买一套房产),购买所得房产可空置、可租赁。总而言之,公墓与房地产的不同之处就是购买条件以及对标的物的使用权限,相比公墓与一般消费品的区别少得多。
总结上述公墓及房地产诸多共同点,可知房地产交易法规根据房地产的本质属性而制定的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也应该可用于公墓购买行为。又因为房地产交易法规是根据消费行为一般法律法规基础之上而制定的特别法,专门规范房地产交易这种特殊消费行为的,规定得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商品房交易中多种现实情况造成违约或者解除合同时应进行怎样的损害赔偿都规定得相当具体,又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目的在于使商品房买受方的债权依法物权化,具有对抗社会一般人的法律效力,更以此防止商品房预售方的欺诈行为,来确保商品房买受方能够取得商品房的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的秩序。
同时,房地产交易法除了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制定的特别法以外,还掺入了立法者为维持土地供给市场、房地产交易市场保持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趋势的立法目的,而公墓供给同样也需要这种可持续发展的健康稳定。
由于一直以来国家对公墓购买行为及公墓购买者没有明确定性,人们对于自己的购买行为性质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存有分歧,所以一旦发生权益受损需要维权时候究竟是适用物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适用债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模棱两可,本文案例中的公墓购买者胡明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是陷入了这种无法分清自己究竟是合同之诉还是物权诉讼的尴尬。借鉴房地产交易法就能使购买者的权利确定为物权,受到《物权法》及司法解释的保护,比合同法保护更为有利。尤其是2016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了在一物之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一般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也比合同法或者消法更好地解决公墓购买所涉及的同时存在的签订交易合同以及获得公墓使用权所产生的问题与纠纷。
所以,笔者认为公墓购买者适用房地产交易法规以及物权法进行维权的现实操作性更大,在公墓使用权方面可适用房地产法律法规中关于房产转让、登记等制度保障,在公墓管理方面适用房地产法律法规中关于房产租赁等制度保障,同时在公墓配套殡葬产品方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规定进行实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