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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发布的《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规定“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规范遗体运送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的考虑:一是规范殡葬服务市场,防止遗体乱拉乱运情况的发生,还能防止遗体器官相关的违法行为;二是出于医学安全方面的考虑,未经过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消毒和防腐工作完成不到位,规范遗体运送主体可以防止遗体在运送过程中出现尸臭、腐烂和有疾病的传染的情况;三是防止在有些火葬区的公民为了逃避火化,偷运尸体进行土葬的情况发生等。因此,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中均规定了“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更衣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或者“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但也有五个省份有不同规定。安徽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有着同样的规定“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当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云南省规定到,“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在吉林省,“死者的遗体承运由殡仪馆负责,殡仪馆暂时无承运能力的,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运。”也就是说,在前述省份,实际是允许殡仪馆外的运载工具运送遗体,有的规定需对运载工具消毒,有的甚至对运载工具没有要求。而山西省的规定又有不同,其对土火葬区进行区分处理,“火葬区运送遗体必须使用殡仪专用车;土葬改革区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可以看出,山西省对于火葬区的遗体运输管理更为严格。
特殊性规定
除却上述四种规定外,还有五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有符合其自身地域特色的特殊性规定,陕西省和云南省的特殊规定涉及的都是土火葬区的划分,因此同样归于第三类中。
(一)重庆市设立了文明治丧示范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域或者民族的习俗中会有关于尸体存放的时间要求,有的遗体在死亡后甚至会放置十多天,特别在夏天的时候气味非常难闻,还可能会造成疾病的传播。但死者的家属大多时候又不得不这么做,他们的说法是:如果不遵循习俗的规定就是不孝顺,死者在阴间过不了好日子等。重庆政府出台在家停放不超过3天的规定,一方面是对于老百姓丧葬习俗的尊重,没有严令一概不得停放,且文明治丧区的范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而改变,有利于分地区分阶段推进文明治丧进程;另一方面大大缩短了部分地区遗体在家停放的时间,不易发生疾病传染或者尸体腐烂等情况,充分体现了情理和法理相结合的施政方式。同时,重庆市指定地点举办丧事活动可以有效避免公共空间被占用,同时也不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压力,这充分体现出城市的精细化治理和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文明治丧示范区的设立还能够对其他地区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号召更多公民加入文明治丧行列中来。
(二)广东省建立了华侨公寓
广东省规定,“在华侨较多的市、县可以建造华侨公寓,用以埋葬华侨、港澳台同胞的骨灰、遗体或骸骨。”①此条规定的出台,主要和广东省的历史相关,改革开放后,许多老百姓大多去往东南亚国家和欧美国家下海经商,像在马来西亚、新加坡华人众多。这些背井离乡的华人对祖国的思念之情从未减少,赚到钱后很多人选择回到祖国的怀抱来建设祖国,在国家需要他们投资建设的时候第一时间站出来,对于他们的故土情怀值得尊重和肯定,华侨公寓的设立就是着眼于广大同胞的思乡之情、落叶归根之情,对于大中华民族认同感的建设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划分土火葬区的办法也与其他地区不同。“凡是有火葬场或者临近有火葬场的市、县应当划定为火葬区,实行火葬。被指定为火葬区的区域内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如下:山区县为50%;丘陵地区县为60%;平原区市县为70%;城市郊区为80%,大中城市的市区全部划为火葬区。”②区分市郊、大中城市的划分方法较为多见,但将地形和人口同时作为考虑因素用百分比的方式划分的却是唯一一个,这种划分方法考虑到了地形不同对人口分布的影响,同时结合“人口稠密”和“交通便利”两个“应当实行火葬”的判断因素,有效避免了单一判断因素带来的不科学性,其他省市也可以参考学习这种划分方式。
(三)陕西省和云南省对土火葬区的划分也有着较为独特的规定
陕西省规定有“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③云南省也有相似的规定“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及与其毗邻未建立火化设施的市县,机动车辆接送遗体时,如若可以当日往返火化场的城镇及人口稠密的地区,应当划定为火化区。”④以车辆能否从出发地到火化场,并能够当天往返作为衡量依据来划分土火葬区,陕西省和云南省多山区,如此规定考虑到车辆走山路耗费的人力物力,但也应注意到其在实践时的具体细节之处。比如在能否当天往返这里如何规定,究竟以车辆行驶多少时速来界定,会不会出现部分地区为了避免被划入火葬区而使用过慢的时速来进行时间量等。
(四)青海省除了对信仰伊斯兰教公民有所规定,还对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设立了特别规定一一“在信仰藏传佛教的藏族、土族、蒙古族群众聚居地区,根据群众意愿实行火葬。”①此外,根据青海省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在青海省的常住人口中,藏民族有137. 50万人,占总居住人口的24. 44%;回族83. 42万人,占比14. 83%;土族20. 44万人,占比3. 63%;蒙古族9. 98万人,占比1. 77%0②结合当地实际,由于在青海省居住的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的是藏族,土族和蒙古族人口数量也位于前4,所以对信仰藏传佛教的公民也同样重视。这条条文的规定实际上可以看作对西藏自治区的《天葬管理暂行规定》的变通,因为他们信仰的宗教是藏传佛教,其宗教教义倡导死后将遗体融入自然、与自然同在,因此藏民族死亡后一般适用天葬的葬法,不保存肉身。青海省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信仰藏传佛教的民族人口不在少数,为了尊重其民族习惯,鼓励更为环保的自然生态葬,直接规定信仰藏传佛教的少数民族可以根据其意愿选择是否实行火葬,体现人文关怀的同时也发展了自然生态葬,天葬的葬法相较于火葬实际上更加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