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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遗体火化管辖原则

来源:2024-04-15 16:36:19

    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公民死亡后是否需要火化以及在哪里火化做出了规定。湖南省、青海省、山东省没有规定具体处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实行天葬,不涉及遗体火化管辖问题。当前总共存在三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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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属地管辖。“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遗体应当火化。”、“火葬地区内死者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遵循此原则的省份为: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徽省、北京市、辽宁省、重庆市、福建省、广东省、吉林省、贵州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上海市、天津市、江西省、海南省、河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属地管辖也称为地域管辖,只要公民在被划为火葬区的地域内死亡,其遗体必须进行火化,而不管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土葬区内。

    二是属人管辖。“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这种管辖原则以户籍管辖为原则,只要死亡公民的户籍属于火葬区,无论其在何地死亡,都应实行火化。目前只有四川省依照此原则实行,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管辖困难的问题,如一公民在非火葬区内死亡后没有进行火化且己经土葬,其家属向户籍地销户时无法提交火化证明,这时四川省可能就会面临着异地管辖、异地执法等的困难,这也是适用属人管辖省份少的原因之

    三是属地+属人管辖。“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当就近火化。外地公民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应当就地火化。”、“非逐步推行火化区的人员死亡的,应当全部实行火化。逐步推行火化区的常住人员在逐步推行火化区以外的区域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可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省、河南省以及浙江省设立的是双重管辖原则。此种管辖原则以户籍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意思是死亡公民的户籍属于火葬区,无论其在何地死亡,都应实行火化;除前述情况外,如若外地公民在火葬区内死亡,无论其户籍属于何地,也均应实行火化。由此可见,在双重管辖原则相结合的情况下,实际上能够最大程度上扩大应当火化的人口范围。当然设立双重管辖的省份也会遇到异地管辖、异地执法难的问题,但若适用此原则的省份足够多,那么在执法方面面临的阻碍就会相应减少。

    对于山西省的规定,在理解上有一些争议,文本内容是“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①本句话的理解是有歧义的,既可以理解为户籍位于火葬区内的公民,也可以理解为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公民,还可以理解为两者均是。山西省此项规定的第二款一一“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明确的是属人管辖,那么前一款理解为属地管辖更为合理,也就是“在火葬区内死亡的公民,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因此山西省确立的实际上是属地+属人双重管辖原则。

      (三)关于少数民族的特殊规定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规定的解释》(下称《解释》)中,规定在火葬区的10个少数民族实行土葬,分别是回、撒拉、维吾尔、塔塔尔、东乡、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哈萨克、塔吉克和保安等,不能强迫其火葬。②此处并非扩大解释,而是有规定中的“等”字作为兜底,加之与广东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和青海省的相关规定相对照,对应此条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规定方式:

    第一种规定方式是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河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五省,其在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中直接规定上述内容,但这些地区的规定中,没有注意到“等”字的兜底,只是单纯列出了《解释》中明文规定的少数民族。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包含的范围却缩小了很多。因此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由于各地规定不同而引起纠纷的情况。若一少数民族公民在重庆市死亡,其民族虽不在上述明确列出的10个少数民族之列但也信仰伊斯兰教,是否可以在重庆市进行土葬则会产生争议。

    第二种规定方式是广东省、黑龙江省、吉林省和青海省,这四省准确把握《解释》体现的本质要义一一《解释》中提到的10个少数民族直接规定“实行土葬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应当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墓地入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这条规定说明,对于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实行的是,按照宗教民族管辖的属人管辖原则。也就是说,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无论其身处何地,均可以实行土葬,这是公民遗体火化管辖原则的例外规定。

    第三种规定方式则是在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中直接规定“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当在指定地点埋葬。”……使用这种规定方式的是安徽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上海市、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建省、湖北省、江西省和江苏省。照此规定,在这些地区,只要有土葬习俗的任何少数民族都可以实行土葬。这种扩大《解释》中少数民族范围的规定,主要是有几方面的原因:一是部分地区属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特别是我国西北地区多民族杂居,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也更多,概括性规定可以在实践中留下口子;二是由于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经济也不够发达,一些地区土葬区较多,很多地方都在实行土葬,因而划分的火葬区很少,火化率自然不高,这条规定是否细化也就没有那么重要;三是有些地方的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多年没有进行修订工作,一些条款己经不适应当前社会新形势,和目前殡葬改革现状有所脱节,因而对于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规定也就较为粗糙。

    至于河南省和辽宁省对少数民族均无特殊规定,但《解释》是对行政法规进行的解释说明,对其当然有效。西藏自治区的天葬管理条例中,只规定天葬有关内容,不涉及其他民族,如果在实际实施中遇到其他少数民族时,遵循的也是《解释》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