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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作为保障少数民族权益的专门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少数民族的丧葬权益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1,《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8年1月2日公布施行)
《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丧葬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上,即:
第二十五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工作。
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公共墓地应当予以保护,不得侵占。
2,《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丧葬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上,即:
第三十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
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3,《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中关于保护少数民族的丧葬权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上,即: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回族等有特殊丧葬习俗民族的丧葬习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殡葬服务。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任何人不得干涉。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有特殊丧葬习俗民族的丧葬用地。
以上各省市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主要是为保障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正当权益而制定的,因此关于保护少数民族丧葬权益的内容上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城市中具有特殊丧葬习惯的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为各城市政府和少数民族管理部门开展少数民族丧葬工作提高了法律依据。但是并未明确城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也未规定办理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的具体程序、条件和期限,实施措施少,对于处理少数民族丧葬事务实际工作的指导意义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