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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自治州保护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殡葬管理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殡葬法规中,比如: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哈密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节选)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亡故后,可以土葬,但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公墓内土葬。
少数民族党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城镇户籍人员、享受国家定期补助人员和敬老院供养人员亡故后,一律安葬在穆斯林公墓,财政和社保部门凭公墓安葬证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亡故人员,一律在穆斯林公墓安葬。此范围内的现有墓地、家族墓地一律关闭,不得再安葬遗体。不在此范围内实行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亡故人员,安葬在所属乡(镇)、村建立的公益性公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