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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的村民在自主意识觉醒后,其自治能力也随之提高,村民不再像以往一样缺乏对乡村事务的自治能力,而事事依赖国家,相反现代村民更加希望脱离国家的管领,希望国家将乡村社会的事务自治权归还给村民自主管理,但现实是国家还未从全能型的状态完全走出来,还未意识到村民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提升,仍习惯性的对一些乡村墓葬事务进行大包大揽,以至于在乡村墓地使用权问题上,出现国家规制与乡村自治博弈的局面。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乡村公益性墓地,作为国家乡村进行墓葬改革的结果,其主要体现国家对乡村传统用墓进行改革和规范的决心,其主观目的在于节约耕地、规范用墓。此举从主观上看虽是善举,但当公益性墓地使用在乡村地区宣传不足、接受度不高时亦或是管理不规范时,国家在乡村地区推行公益性墓地使用的主观目的便难以实现,甚至会出现更不利的结果。如上文中笔者提到的福庆“二次装棺”事件:而此种事情的出现,一方面,显示出公益性墓地在乡村地区宣传力度不够,村民对公益性使用的还存有严重抵制情绪,另一方面,也值得我们思考,国家在乡村地区强行推行公益性墓地使用的行为,是否真的能实现规范村民用墓、节约耕地的主观目的。
而纵观村民自治下的乡村墓地使用而言,尽管没有相关立法对其进行规范及管理,但是长久以来,村民对墓地使用权的规制都是依照乡间习俗进行。乡间习俗作为一种自生自发的“内生性变量”,其产生和实施的效力来源于不特定个体的认可和遵守,即习惯在很大程度上经受过成本效益的检验,因而除非法律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该习惯生存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效率上的激励,否则法律很难完全替代习惯的地位。但从我国乡村实际来看,村民比起法律,更愿意接受民间习惯的规制,由此,乡村很多乡间民俗被传承下来,并形成相应的乡间习惯。现有墓地使用权上的民间规则,便是大多源于历史遗留,而我国从从唐宋时期的开始,乡间民俗便严格限制土地、墓地使用权、所有权的私自流转,此习俗一直被延续至今,并最终自发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乡村墓地物权制度。村民的墓地一切使用活动都是在乡村墓地物权制度下进行,以致村民的墓地使用行为较为规范,一直未出现以流转墓地使用权以谋取经济利益等损害墓地本质使用权益的情形。
从国家规制与乡村自治博弈的结果来看,在乡村墓地使用权问题上,村民更愿意接受乡间民俗的规定,其规范效果更好,更利于墓地这一特殊物品本质使用功能的实现。由此,从这个层面看,国家应退出对乡村墓地使用权的强制规制,将乡村墓地使用自治权交还给村民,在必要时国家还应为村民自治权的实现进行宏观引导或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