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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丧葬礼仪中的基本制度

来源:2021-04-15 07:50:31
    对周代丧葬礼仪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概括出几个在丧葬礼仪中所包含的基本制度。
    首先是丧服制度。西周末年文献资料中就有关于丧服制度的描述,直到儒家经典“三礼”问世,丧服制度才最终形成‘。所谓的丧服制度是指在居丧期间哀悼者所穿的服装要根据哀悼者与死者的亲疏关系而有明显的差别。丧服制度的核心是“五服”制度,即斩哀、齐哀、大功、小功和绍麻。丧服制度所体现的亲疏或等级差别主要表现在服饰布匹的样式和穿着服饰时间长短的不同。具体来说,斩哀是最高等级的丧服,用裁割后不缝边的布做衰裳,服期为三年;齐哀是第二等级的丧服,丧服用缝齐毛边的粗布制成,服期为三年、一年和三个月不等;大功是第三等级的丧服,丧服是用熟麻布做成,服期一般为九个月;小功为第四等级的丧服,使用较细的熟麻布做成,服期一般为五个月;细麻为等级最低的丧服,用绍布做衰裳,服期一般为三个月。这里只以制作丧服的布匹的种类和时间不同说明,至于丧服样式等细节不再一一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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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是棺停制度。不论是在文献资料还是在当下的考古发掘之中都证明了棺停制度的存在。《礼记·檀弓上》曰:“葬者也,藏也,欲人之弗得也。是故衣足以饰身,棺周于衣,停用于棺,土周于撑,反壤树之哉!”“天子之梓四重,水、咒革棺被之,其厚三寸,拖棺一,梓棺二,四者皆周。”1975年在东周王城北墙外清理的一座春秋晚期墓,是一座与中伯氏(或申之伯氏)有关的贵族墓葬,葬具为二棺一撑,两棺相套,斜置于停中‘。虽然文献和考古发掘确定了周代棺停制度的存在,但是棺停的数量和尺寸在文献叙述和考古发掘中还是有些不相符的地方,究其原因,有的学者认为“周代墓葬制度在各封国的形成与演变并不完全同步,且彼此间还存在不同,即时间差和地域差,这就导致文献记载的周代棺撑制度与考古发掘实际情况出现不吻合的现象”。这也为研究周代丧葬礼仪的区域和文献、考古差别提供了思路。
    再次是用器制度。在周代丧葬礼仪中,墓葬随葬品包括鼎、玉、戈、酒器、车马、粮食、乐器等。随葬品的组合关系和多寡体现了墓室主人的社会地位。《仪礼·既夕礼第十三》中记载:“陈明器于乘车之西,……器:西南上,睛,茵,苞二,臂三,黍,翟,麦。瓮三,酶,酿,屑。幂用疏布。骊二,醋,酒幂用功布。皆木析,久之。用器:弓矢,来耙,两敦,两杆,架,匝,匝实于架中,南流。无祭器。有燕乐器可也。役器,甲,胃,干,竿。燕器,杖,笠,婴。”当然,对于一些特殊的器物,在周代的丧葬文化中有特殊的规定。如“鼎”的使用,《公羊传》桓公二年注记载的用鼎制度是:“礼祭天子九鼎,诸侯七鼎,卿大夫五,元十三也。”但《周礼·膳夫》却记载:“王日一举(郑注:杀牲盛撰曰举),鼎十有二。”可见现存先秦文献中有关用鼎制度的记载是不同的阴。但是现有的考古挖掘已证实墓葬用鼎确实存在等级差别。
    最后是昭穆制度。所谓昭穆制度,系指古人祖先墓葬的次序、神位在宗庙中的班次和祭祀中族人位置的排列均须分为“父昭子穆”两列,父子异辈异行,祖孙异辈却又同行‘a}。记叙周代礼仪的典籍对此也多有提及,如《周礼·春官·家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各以其族。”郑玄注:“先王之造荃也,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中国墓地的发掘证实了周礼中左昭右穆的制度,在墓群的安排上,“家长居最北部的中央,子辈为昭,居于家长南部的左边,孙辈为穆居于家长南的右边”。正如《礼记·祭统》所说的:“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昭穆制度也是周代丧葬礼仪等级差别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