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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文所言,城市墓地是城市化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城镇必不可少的基本公共设施,作为一项惠及全市民的一项大型基础公益设施的修建,国家势必加强对其会的规范和管理,以便城市墓园在满足市民墓葬需求的同时,使得城市墓园朝着制度化和体系化的方向发展。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第一,对墓地选址的规定,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并结合1998年5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立法对城市墓地选址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点限制;一是许可性规定,即城市墓地的修建要符合国家的科学规划,应将城市墓地选址选在荒山、瘩地上;二是禁止规定,即禁止选择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修建城市墓地。
第二,对建墓主体的规定,从现行两部墓葬立法的规定来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与《殡葬管理条例》对建墓主的规定有矛盾。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的规定来看,殡葬事业单位是城市墓地的修建主体;而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来看,单位和个人都可成为城市经营性墓地的修建主体。对于建墓主体规定的矛盾,笔者认为,这一矛盾的出现,是我国现行殡葬立法不完善的一个体现。从法律位阶的角度看,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民政部颁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且《殡葬管理条例》在2012年时还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废除了一些不合理的条款,但却并未对城市经营性墓地的修建主体进行修改,如此,我们便可以确定,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理应是城市经营性墓地的修建主体。这既符合国家在城乡地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政策的推进,又能实现殡葬服务修建主体多元化和市场化的现代化要求。
第三,对建墓条件的规定,对建墓条件的规定;城市墓园的建立必须依附于土地,由此,获得城市土地使用权才是进行城市墓地修建的前提。根据《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第3项立法的规定可知,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持民政部门批件文件,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经国家征用并转为国有土地后,国家再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来将建墓所需土地出让给单位和个人。”
当然上述都是目前立法对城市墓园设立的理论性规定,那么现实的城市墓园又是如何形成的呢?下面就以永善县城区的新拉墓园的具体形成程序为例,来反映现行国家对都市墓园形成制度的具体规范。
新拉墓园是永善县为了响应国家城乡墓葬改革的政策而修建的,为永善县城区居民提供有偿墓葬服务的城市经营性墓园。新拉墓园虽作为永善县的一项基础设施,政府虽重视其修建情况,但有关的政府部门却不能直接参与其修建,县政府部门只是对其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对新拉墓园的具体形成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法规文件对经营性墓地管理主体的规定,永善县民政局是新拉墓园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墓园的建设进行具体的指导。
新拉墓园虽作为给城市居民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性墓园,具有一定的经营性,但国家基于墓地的特殊性考量,在墓地的修建主体上,并未将其市场化,相反,国家对建墓主体设定了资格许可制度,即只有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才可成为新拉墓园的修建主体。墓地作为对土地的特殊利用形式,墓地的建立势必要以土地为支撑,在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背景下,城市土地归属国家所有,建墓主要想获得2011年县政府联合民政等几个部门为修建新拉墓园而在新拉村征的50余亩山地的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关规定就必须就采取招、拍、挂等有偿方式,建墓者最终以竞标有偿的方式获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新拉墓园的建墓主在取得建墓主体资格及获得建墓所需土地使用权后,其并不能立即进行墓园建设,在新拉墓园修建前,其必须先向公墓建设的主管部门即县民政部提出建墓申请,同时还应附永善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墓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由建墓主编制新拉墓园建设可行性报告等一些列证明材料,由县民政部门将上述材料送交永善县人民政府审核,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由县政府报云南省民政部门批准后,建墓主才可正式的进行新拉墓园的修建。
当然,建墓者对永善县新拉墓园的修建也并不能随心所欲,建墓者在新拉墓园的建设中,建设标准都是严格遵照殡葬管理暂行办法中对墓穴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并最终在新拉墓园内修建了而新拉墓园作为第三产业,建墓主为了更好的满足墓主的需求,便在墓园内修建了镜花园、F1墓、凤桃园、龙凤柱四种不同类型、不同价位的墓志,以便满足墓主多样化的选择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