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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墓地是城市化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城市现代化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公益设施。搞好城市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可有效遏制传统殡葬及祭祀过程中的出现的封建迷信活动,为城市现代化的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也正是基于此考量,国家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往往都会统一规划出城市墓葬用地,以满足市民的墓葬需要。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但是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核心发展区域,越来越多的人会涌入城市,城市人口急剧上升,会使得城市最终蜕变为一个寸土寸金的地方,为了保持城市经济的稳定增长,政府便希望城区每一块土地都能发挥最大效用。但城市墓地又是作为城市发展中一项必不可少公益设施,由此,政府不能弃市民的墓葬需求于不顾,而城市土地又是很稀缺的,那如何对两者进行协调呢?从现实来看,政府目前通常做法便是在结合《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对城市附近乡村进行综合考察后,在符合城市墓地建设的乡村规划出一片城市墓葬用地,而后进行乡村集体土地有偿征收,进行城市墓地建设,以便在保障市民墓葬需求之余,还能节约城市有限土地。这种做法是现行城市新墓园的主要形成方式,下文中的永善县新拉墓园便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
根据《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非法经营性公墓的通知》第3项规定:“经批准的建墓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持民政部门批件,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经营性公墓的,其土地必须征用转为国有后,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供地。”根据此条并结合《土地管理法》第43. 44条之规定,可知建立经城市营性墓地所使用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而对于国家通过征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在经国家征收并将其转化为国有土地之后,建墓单位才可进行墓地建设行为。而建墓单位对城市经营性墓地的修建也并不是可任意而为的,其应按照有关墓葬立法对城市经营性墓地形成的具体规定进行,待墓地建设竣工且被验收合格后,该墓园在法律上才能正式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