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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监管执法流程大致遵循:“告知劝导”~“警告处罚”一“强制执行”的三步曲,在“警告处罚”向“强制执行”的转化中,往往带来巨大的社会矛盾、使政府的执法成本剧增。以搭设灵棚操办悼念演出为例,“警告处罚”权分散程度可见一斑:“告知劝导”以期丧户自觉改正由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在“警告处罚”中:音响分贝扰民处罚归公安,搭设灵棚是否违规归城管,演出证照审核、演出内容归文化管理部门管理……奢求“低成本、高效率”,而执法权限的交叉所导致的重复处理、各自为政的局面也为市场经营者不堪其扰。“多头管理”也罢、“令出多门”也罢,是基于基本的政府分权架构而管理、规制市场活动。归纳既往殡葬政策和执法个案,监管系统的良性运转牵涉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多达22个部门的横向配合与通力协作,甚至有观点认为需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于相关领导在殡葬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前查处介入。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在实践中,民政部门实际使用的执法手段中,影响相对人权益最为显著的是“罚款”和“起尸火化”两种。即便仅有两种,两种手段或多或少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缺陷性:第二种手段将在“唯指标论:规制目的悖论”中详述,且并未被各省殡葬管理办法所通盘确定、认可,实际操作中“广遭垢病”,曲解了“强制火化”政策。第一种手段“罚款”针对违规土葬时也并不为法律所认可,甚至民政部门多年来也呼吁强调杜绝“以罚代化”,下文我们将逐步详细展开:
要么,“柔性执法”选择“以罚代化”,丧主以现金缴纳当地民政部门罚款后,替代履行强制火化义务,尸体免除火化直接予以土葬;或者在土葬的违法结果出现之后,以缴纳罚款、土葬押金等代替“起尸火化”,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单位受贿罪等罪名。甚至存在着下达征收殡葬保证金指标,超额完成任务将得到10%奖励的做法。针对“以罚代化”是“以罚代管”目前研究成果常予以“盖棺定论”,消极评价不绝于耳。要么,“刚性执法”选择“挖坟掘墓”,不仅为民间传统所不齿,触及着相对人针对执法行为所能容忍的底限,在氏族势力相对集中的农村更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被执行人拼尽全力地阻挠执法机关“合法”的执行行为。诚然,有刑法“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严刑峻法约束,但以举报线索为先导的“选择性执法”让被执行人难以接受,学界在解决手段上缺乏研究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