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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伦理的论述,无过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论述,他认为伦理是对人的存在的一种独特属性的概括,并认为“伦理”概念本身是在社会、关系、实体的意义上,对于人及其存在的一种理解。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我们可以得知伦理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仅限定为“人’,而“人”本身又具有作为存在的社会性、关系性和实体性。由此可见,伦理概念本身至少具有两种规定性:第一,作为实体存在的人具有完整的伦理属性。也就是说,人之为人,关键在于人本身与外部世界中万事万物的根本区别,与无机物质相比,人具有生命;与有机生命相比,人具有认_识、思考并将其付之于行为活动的实践能力。第二,作为关系、社会等形而上的实体。也就是说,人不仅可以作为个体具体存在,同时也可以作为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的总和的实体存在。因此,作为个体具体存在的人,必须遵循作为人际关系与社会关系总和的实体存在的共识、规律等。
浏家港陵塔,上海公墓,

在伦理的上述二元理解基础之上,人类无数个体和整个实体形成相互关联、相互监督的相互制约关系。这种制约关系就是所谓的“伦理秩序”。
黑格尔说:“伦理秩序是一个近年来被人们广泛使用的概念”。②高兆明的K"伦理秩序”辨》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伦理篇》为据,对“伦理秩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论述,他认为:伦理秩序首先表示的是秩序的伦理性。对此,他做出了如下解释:
所谓的秋序的伦理性是指人的社会性、关系性存在秋序并不是自然的,而是自由的,这是自有的秩序。这个自由秋序之自由是相对于自然因果必然性而言的自由意志行为之自由,它所指称的相对于必然世界的自由世界。这个自由世界是人的世界,它标示人是不同于动物自然界的自由意志活动的存在。一切人的自由意志活动都是伦理性的,因而都是自由的,这种活动的秋序就是伦理秋序。
由此可见,人之与外部世界自然万物特别是有机生命体之间的区别,除了意识对于行动的能动支配以外,更重要的是人对于自身主观意识指导下的行为活动,具有极强的、基于伦理之上的规范和节制。也就是说,只有在不违背伦理基础上的活动,才是人的自由活动,才是有秩序的自由活动。由此可见,“伦理”与“序”一样,也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制度性。确切说来,伦理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只不过它是人类关乎自身行为活动规范在意识领域内的共识,而且是一种制度性共识。
不管“伦理”或“伦理秩序”会有怎样的概念界定,尽管它们有着针对人之行为活动的人文规范性质,但它们并不等同于法律和道德。社会学意义层面的伦理概念的本质,始终建立在人类血亲和姻亲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不论是在直系血亲还是有较近血亲关系的间接血亲(即姻亲)关系网络中,人一人之间的交往均须遵循伦理秩序,否则便是对伦理的件逆。以此为基点,“伦理”和“伦理秩序”的概念范畴可以得到广泛的拓展,即人际关系或社会关系网络中,事物或活动的生发起点、过程与结果的社会属性,必须合乎绝大多数人的“正确”预期,这种事物或活动便合乎伦理本身的规定性,从而也合乎伦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