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文化因其特有的传承性和稳定性使之表现形式上仍大体相似,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变迁在内容上却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当然也有一些礼俗,如丧葬、祭祀始终保留了传统的成分,对礼乐思想有较为完整的继承和保留。无论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以不同形式践行着“礼”对人们丧葬祭祀的规范和要求。
礼是国家统治的制度准则。礼作为一项政治制度,其实涵盖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在礼的践行上,尤其注重丧礼。《礼记·昏义》指出:“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以射、乡:此礼之大体也。”①《礼记·祭统》提“凡治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②《论语·中庸》亦引孔子的话:“明乎郊社之礼,尝之义,治国其如示诸掌乎。”③礼在各朝各代的地位都十分重要,它的作用在于使得社会各个阶层能够等级森严地区分出来,以此达到维系统治的目的,丧礼也因其重要的地位被统治者和人们所重视。也正因此,对于丧礼制度的执行也可以说是由从上到下的行政命令变成了一种自下而上的民间自觉。
礼是社会等级的划分原则。礼规范了社会的长幼、贵贱等关系,维系着社会的人际关系。儒家言礼,以丧、祭为一体。《礼记·丧服小记》对丧服有着明确的规定:“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①从丧服制度就能窥见其“别”的原则,礼的作用之一便是“别”。不同等级的丧葬活动都要严格的按照礼的规定进行,不允许僧越。无“别”,则无秩序,别而无“同”,则社会不能凝心聚力。丧礼过程中的各类行为规范大都是由封建阶级所主导建构,不同阶级的人根据自己的身份和地位而遵从不同的丧礼规定。
礼是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礼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评价尺度,在维系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依礼而行”是实现人类行为具有共同规范的现实途径。如“三纲五常”的伦理观,“朝聘燕亭”的婚丧嫁娶观等礼仪规范,礼都贯穿其中,对伦理道德的信仰也融入到每一个人的血液之中。礼乃因情而设,丧礼更是“称情而立文”。《荀子·礼论》提到“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益损也,故曰无适不易之术也。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之丧,称情而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齐衰、直杖、居庐、食粥、席薪、枕块,所以为至痛饰也。”②所以,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礼所遵循的秩序与等级,民间社会提倡的慈孝、恭敬、和顺、仁义等礼的标准都不会有较大变化。
乐的审美旨趣
礼乐相须以为用,乐与礼相互配合。“国家有吉、嘉、军、宾、凶等不同礼制仪式类型,礼乐亦有‘华夏正声’之雅乐和‘胡汉杂陈’之鼓吹乐等多种乐制类型与之相应为用。”③不同的礼仪则会有不同的用乐,丧礼诚然是。
国家礼乐首重祭祀,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早在先秦,挽歌风俗便己存在。在汉武帝时,汉乐府正式官方制定了国家丧葬制度中的挽歌礼仪。但至西汉时期,随着“礼”的“文化下移”趋势,礼乐类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裂变,衍发出说唱、戏曲等形态,民间礼俗的丧礼用乐也愈发普遍,葬礼用乐的乐曲占了相当的比重。在葬礼中所用的乐曲依附于各个礼仪程序而逐渐程式化时,传统音乐与这些礼俗一起得以传承。为体现孝梯之情,丧礼上的用乐更显婉转凄清,因为这样不仅能彰显家族成员对于死者的追思之情,更能引入悲枪的仪式氛围。其丧葬歌调更是人生悲剧性的产物,是歌者在叹人生苦短、悲生离死别,本身就具有了一种阴柔之美,一种亲情之美,一种人生价值之美。
丧葬音乐不仅发挥着其特有的审美功能之外,它的社会功能更是在丧葬中得以彰显。中国文化中的生死观不太倾向在毁灭中寻找快感,不用痛苦的忏悔和否定过去来祈求更好的新生,这与西方灵肉对峙的二元论截然不同。死亡在中国文化中不是一种凌驾在人们精神力极限之上的巨大力量,在西方因为死亡常常感到愁云惨淡而影响现实世界的时候,以“天人合一”为代表的自然境界,成为中国古人心之向往的一种生存环境。人们面对生死时,则更为豁达乐观,倾向于在“丧中作乐”,这都直接或间接地继承和发展了以“和”为核心,以“礼”、“序”为精神实质的“礼乐思想”,发挥着消饵死亡阴影、表达生者哀思、展示家族团结以期得到社会认同的重要作用,符合当时人们的审美心理和审美需求。
礼乐合一关系
自孔子始,“礼乐”就成为一个专有名词,拥有明晰的概念。礼乐本身包含着“礼”与“乐”两个层面的复杂关系,“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①践行“礼乐合一”是实现国家统一、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也对丧葬仪式产生了重要影响。
制礼作乐是礼乐合一的具体表现之一,其目的是巩固统治,将丧葬中的礼与乐相互结合起来,并以礼乐教化的形式加以推行,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统一。礼乐教化的内容不仅仅包含“礼”本身的伦理秩序、道德规范,更有关于“乐”的和谐统一、美善相乐。“礼乐合一”的教化逻辑是把人们日常生活中受到的严格的律法约束与道德压迫内化成人们对秩序美与伦理观的主动诉求,通过对自身的心理建设来实现道德教化,最后达到一种美善和谐的道德境界。在丧礼过程中,“礼”与“乐”相互依存,互为补充,人们自觉遵守丧礼的各项仪节,包括各类森严的等级秩序规则,同时通过“乐”的表达来倾诉情感,接受“乐”的教化来缓解矛盾。因为过分强调“礼”只会因为严苛的等级差异造成阶级矛盾的积累,过分强调“乐”则会使得社会秩序趋于无序化,只有礼乐合一才能将外在强制行为转化为民众的内心要求,让人们从自身出发,约束自我以追求更高的精神境界与道德内涵。
综合来说,礼与乐虽有不同的范畴,但礼乐思想的内涵始终离不开礼乐合一的基础关系。从先民时代的巫术祭祀到夏商周逐步固定的礼乐制度,再到春秋战国时期“礼乐思想”在丧葬中的进一步发展,都体现了礼乐合一,礼乐相辅相成、和谐统一的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