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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变动按照权利变动的过程可以划分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因为在《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中,只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进行了粗疏的规定,禁止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缺乏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规范,加上各地政府在农村基层的执法力度相较于城市较弱,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的管理在不同地区之间差异巨大,总体而言比较粗放;由于缺乏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规范,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管理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1、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的现状
目前国内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占有取得、审批取得和交易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各地差异很大,部分地区的荒山、荒滩、荒地等较多,没有任何管理,村民按照传统习惯的方式占有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部分地区的行政能力较差,管理主体的管理职能缺失。部分地区获取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程序是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经过乡级民政部门审核并备案后获得农村墓地使用权。有些村民和村委会一起私自把耕地、草地和林地等农业用地违规卖给城市的墓地购买者,不少风水比较好的村子甚至成为了“墓地村气
2、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现状
由于缺乏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规范,农村墓地使用权消灭的条件、程序和管理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大多数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都是因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自动放弃权利而产生的,农村墓地由于没有人管理,年久失修且难以辨认,成为了一个无主的荒地。部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是因为公共利益而导致土地被征收。部分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是因为坟墓建在禁止建造坟墓的地方,被强制拆迁或者就地深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