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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由各个法律要素组成,当下国内理论界的通说观点认为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变动按照权利变动的过程可以划分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流转和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消灭。下面将分析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及其变动的现状。
(一)法律关系的现状
一般认为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归属者,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所指的对象。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内容一般认为是相关的权利与义务。
1、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现状
通过在民政部门、殡葬业协会和各类数据库上查阅文献以及实地调查发现,按照墓主的性质划分已经实际存在的农村墓地有以下几种:已故本集体组织成员形成的农村墓地,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死胎形成的农村墓地,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己故近亲属形成的农村墓地,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近亲属且是己故城镇居民形成的农村墓地,己故归侨、外籍华人形成的农村墓地,己故在华外国人形成的农村墓地,无法确定墓主的农村墓地,活人的农村墓地等。
2、农村墓地使用权客体的现状
因为农村墓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所以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农村墓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虽然我国现行规范限制了农村墓地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也限制了农村墓地的占地面积,但是实际社会效果并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在耕地、林地、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的坟墓仍然比较常见。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农村地区存在许多面积超过各地规定的大型墓地和豪华型墓地。在客体冲
突及其解决方式的方面,在司法活动中相关纠纷也没有可以直接在裁判活动中适用的规则
3、农村墓地使用权内容的现状
当下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有如下几点的权利,占有农村墓地的权利,使用农村墓地的权利,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处分农村墓地的权利。虽然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基本上都会按照风俗习惯等享有这些权利,但是在各级规范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农村墓地使用权主体的这些权利,在社会实践中和司法活动中农村墓地使用权的这些权利也就很难得到相应的保障。
当下中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具体承担了如下几方面的义务,配合农村墓地管理的义务,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义务,不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义务。类似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权利,具有维护公序良俗意义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义务也由相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