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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内容问题

来源:2024-05-22 15: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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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墓地使用权的内容指墓地使用权人对墓地所占用的土地这一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前文笔者己经提到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或《债权法》等民事法律都没有提及墓地使用权,而专门规定墓地相关问题的《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都侧重于对墓地的行政管理,对墓地使用权这一民事性质的权利也几乎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墓地使用权的内容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存在着极大的空白。正因为墓地使用权相关规定的缺失,导致了墓地使用权保护上出现了诸多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了很多纠纷。本节中,笔者将墓地使用权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依照法理以及《物权法》对其他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对墓地使用权的内容加以分析与阐述。

      墓地使用权的权能

    1.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权能。笔者认为墓地使用权是一项用益物权,因此墓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一般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另外,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还应当拥有以下有别于其他用益物权的特殊权能:

    一是祭祀的权利。墓地存在的目的本身就是亲友为了祭奠死者,寄托生者对亡者的追怀与哀思,因此祭祀是墓地使用权的应有之义,死者的亲友及子孙后代有权利在墓地对死者进行祭祀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或阻止。

    二是设置墓地附属设施的权利。依照我国的殡葬传统,一般会在墓地上方设立墓碑等墓地附属设施,也会在墓地上放置某些祭祀活动所需的工具。在墓地上设置祭祀相关的附属设施是实现墓地使用权的方式,也是悼念死者的合理途径。因此,在一定规模和范围之内的设立墓地附属设施以备祭祀之用应当是墓地使用权的权能之一。

    三是对墓地设施进行管理以及修缮的相关权利。基于墓地使用权人有设置墓地上方附属设施的权利,权利人也应当拥有后续管理和维护墓地相关设施的权利。在我国的文化与习俗中,墓地及其附属设施都直接与死者的尊严相关联,墓地设施是否整洁完好也关系到死者亲友的内心感受。赋予墓地使用权人管理和修缮墓地相关设施的权利有利于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但是不同于对居住房屋的管理与修缮,墓地使用权人前往墓园进行祭祀活动的时间有限,由墓地使用权人直接行使管理及修缮墓地设施的权利难度较大,因此由墓地使用权人委托墓地运营单位对墓地设施进行管理与维护就成为了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关于墓地管理与维护的费用问题该法规中没有规定但在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例如《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10条:“骨灰公墓单位应当根据售出墓穴的数量和使用年限,将不低于15%的出售收入预留作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内的维护经费,单独建账。”将墓地维护经费单独设立账户的作为专项资金,禁止挪作他用,这种做法可以使墓地及其设施得到较好的维护,也更有利于保护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对于应当如何建立维护经费的账户、维护经费的缴纳标准、缴纳年限以及逾期未缴纳的后果等经考察实际情况后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可能会对墓地使用权人利益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墓地使用权的权能应当包括而不限于以上三种,但除了收取墓地设施维护经费的问题在部分地方性法规中有所体现之外,其他墓地使用权的内容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如果一项权利连内容都不明确,那么对这项权利的保护自然也无从谈起,因此明确墓地使用权的权能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墓地使用权体系的必然要求。

    2.城市经营性墓地使用权权能的限制。罗马法的一项原则是:“一个人可以在不犯他人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物为所欲为—只要不对他人物做任何事情,”因此任何一种权利行使过程中都有一定的限制,墓地使用权自然也不例外。墓地使用权人在行使自身墓地使用权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利益这一基本限制笔者不再赘述,在此处笔者将着重分析和阐述以下几点墓地使用权行使过程中特殊的限制。

    第一,转让墓地使用权的限制。其他类型的用益物权,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是允许其进行转让和流转的,但是墓地使用权比较特殊,我国法律法规对墓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持否定态度的。《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第20条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位,《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19条也规定“墓穴购买者不得转让或者买卖墓穴”。限制墓地使用权的买卖与转让主要考虑到墓位或墓穴是一种性质特殊的商品,不同于其他用益物权,如果允许墓地使用权人随意转让墓地使用权可能导致倒卖、炒卖墓位的现象,打乱供需关系,投机者利用倒卖墓位牟取暴利,致使墓位价格虚高,导致出现了墓地比商品房还贵,同样的地段墓地价格几乎等于商品房价格的五到六倍,“如果盖成房子,照那样的远郊地段,每平方米不过值1000多元。可墓地仅土地每平方米就卖5000多元”的现象,超出真正有购墓需要的老百姓的承受范围。另外,倒卖炒卖墓位也会导致部分墓位闲置,从而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与墓园管理的混乱。因此,为了维护墓园经营秩序,保障民生利益,各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和政策禁止墓地使用权的转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墓位倒卖和炒卖现象依旧屡禁不止,中介囤积墓位伺机转卖现象屡见不鲜,有关“天价墓地”的报道随处可见,实际上自2005年左右起“天价墓”就一直没有淡出公众的视野,在大中型城市一平米的墓穴价格大多过万,以北京为例,最贵的“豪华墓”甚至达到数百万之巨。虽然各地方都出台了相关法规对倒卖墓位明令禁止,但由于缺乏更高位阶的法律的支持,导致了地方监管和执行缺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放任和助长墓地乱象生长的土壤。

    第二,墓地使用权行使过程中的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相邻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所享有的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一般相邻关系大多出现在相邻的土地之间,墓地使用权人行使墓地使用权的时候与相邻墓地的使用权人之间也存在着相邻关系。因为中国人骨子里对死者的敬重以及死者为大的习俗以及墓地上一草一木都是神圣不可侵的心理,使得在行使墓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对相邻关系的处理格外敏感。与其他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享有的用水、排水以及通风、采光、日照等权利不同,墓地使用权人对相邻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除了包括《物权法》第90条和91条规定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和挖掘土地等危害的防免义务意外,还应当包括为相邻权利人的祭祀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但由于祭祀活动的习俗差异性等,相邻权利人在行使相邻权的过程中也应当注意防止做出对死者不敬的行为,以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