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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鬼遇合故事蕴含了古代冥婚的宗教民俗观念。所谓冥婚“就是人死之后再结婚的意思,以为阴间仍有婚姻之义,所以凡男女生前未婚而死,或已经订婚的男女,未完婚而死,则两家父母或亲友为之举行婚礼,使死者在阴间仍成夫妇,而宜室宜家,俗称‘冥婚’。冥婚即是鬼婚,为鬼举行婚礼。周代对于冥婚是禁止的。《周礼·地官·媒氏》:“禁迁葬者,与婚疡者。”郑玄注曰:‘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疡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

郑司农云:嫁疡者,谓嫁死人也,今时娶会是也。”孔颖达疏曰:‘迁葬,谓成人鳃寡,生时非夫妇,死乃嫁之。嫁疡者,生年十九已下而死,死乃嫁之。不言疡娶者,举女疡,男可知也。冥婚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迁葬和嫁疡都不符合儒家礼市《礼记·曾子问》曰:“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衬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据此,今人陈鹏指出:“准女许字而死,仍葬于女家祖墨。盖六礼未具,婚姻未成,示未成妇也。然而历代贵族统治者却非常重视冥婚,清人赵翼《咳余丛考》就列举了历朝的一些典型冥婚事例。尽管冥婚被认为不符合儒家礼制,但统治者却仍然热衷于为亡者举办冥婚。上行下效,统治者热衷于冥婚习俗,必然会影响到下层百姓对于冥婚的重视。因此,人鬼遇合故事有着浓厚的冥婚文化观念。
人鬼遇合故事中典型的冥婚叙事有卷三一六((}充》、卷三一六《谈生》、卷三二八《王志》、卷三三三悸枚》、卷三三三《长洲陆氏女》、卷三三四《巨乙》、卷三四二《独孤穆》等小说。一是逝者多为未成年儿《卢充》中崔氏女“未出而亡’,《谈生》中王家女“年十五六’,《季枚》中主簿季枚外甥女未嫁而韦《长洲陆氏女》中长洲县承陆氏女“年十五六’,《王乙》中某少女“年可十五六”。二是人鬼婚配型遇合得到了家长的认可和重视《卢充》中“(崔)母即令诣充家迎儿还”,字儿温体“温体者,是幽婚也”《谈生》中王家“即召谈生,复赐遗衣,以为主婿’。《长洲陆氏女》中陆氏“竟将女与李子为冥女譬。《独孤穆》中独孤穆“暴亡,遂合葬于杨氏”。未成年即是早疡,人鬼婚配遇合得到家长的认可即是“嫁疡”。因此,这些人鬼遇合故事典型地体现了冥婚习俗。广义地讲,婚配型遇合故事大多数都有着浓厚的冥婚文化蕴涵。上述所列举的故事多为阴阳异界婚配型和凡男死亡婚配型,即便是女鬼复生婚配型也是如此,只不过复生婚配型是以复生的反向思维来建构的。而那些偶合型遇合故事也往往有冥婚文化遗存,如女鬼多为少女。卷三一七《吴祥》中的女鬼是“年少女子”,卷三二六《长孙绍祖》中的女鬼亦为“一少女”,卷三三四《王玄之》中的女鬼“可年十八九”。如果排除少女早疡的突出特点,仅以鬼婚的宽泛意义来看,人鬼遇合主题本身就是借鉴冥婚来作为故事原型的。因此,从宗教民俗来看,人鬼遇合故事的生成和发展实与冥婚文化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