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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婚的不同类型

来源:2021-11-13 06:55:05

    上世纪30年代,黄石即将冥婚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对生前已经定下婚约的男女,还没有结婚,就有一个死去了,那仍然生存的一个,不忍忘了前订婚约,就用人或物做死者的代表,把她迎娶回来,或出嫁了过去,做死人的新妇。假如这是女死男娶,世俗就叫做‘娶鬼妻’。反过来说,假如是男死女嫁,就叫做‘抱主成亲’,也有叫‘归门守孝’,在古时则叫做‘嫁疡”,;另一种是“男女双方,生前本无婚约,一方死后,他或她的家人,恐怕死者在地下不安,于是查访一个也是未婚而死的男子或女子,年纪相差不多,堪当联成配偶的,托人向他或她的父母说合,为死者结成冥世的夫妇。这在古时叫做‘迁葬’,现代俗世却叫做‘结阴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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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后,有关冥婚的论著开始增多,对于冥婚类型的论述也更加具体和详细。徐吉军等编写的《中国风俗通史·宋代卷》收录了黄石先生关于冥婚的分类观点,同时指出宋代出现了专门以撮合冥婚为业并“资以生”的鬼媒人。陈江将冥婚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娶鬼妻,即订婚后女方死去,男方将未婚妻的木主请入家中,举行婚礼,此后,男方可再与其他女子结婚;二是嫁鬼夫,即订婚后男方死去,女方抱着未婚夫的木主或公鸡等象征性的物品举行婚礼,此后,女方不得再嫁他人;三是鬼娶鬼,其中多数成婚男女在生前已有婚约,死后由他人代行婚礼;少数生前并无婚约,死后由他人包办联姻。所涉及的冥婚方式与黄石先生基本相同,只是分类方法略有不同,同时说明“娶鬼妻”的男方还可以结婚,“嫁鬼夫”的女方则不能嫁人。《中国民俗通志·婚嫁志》更细致地将冥婚归纳为五种,基本涵盖了从古到今所有的冥婚类型:一、男女订婚后双双死亡,经双方父母商量后结为鬼夫妻,先举行婚礼,再举行葬礼,将两者的棺木合葬于一穴;二、订婚后男子死亡,女子到男家与男子的木主牌位拜堂成婚并为其守寡,成为封建礼教的殉葬品;三、订婚后女子死亡,男方到女方家参加葬礼,并将死者木主牌位请回男家供奉,承认死者为自己的妻子;四、未订亲女子死亡,女家为其寻一个活的丈夫;五、双方生前并没有婚约,死后由父母做主,择吉日迁棺合葬而结成鬼亲,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冥婚。

    汪毅夫从福建、台湾方志和谱碟中辑录了大量明、清、民国时期的冥婚案例,并对其不同类型做了区分。从丧葬形式上,可将冥婚分为“迁葬”与“归葬”两大类。所谓“迁葬”,是将已死男女迁至一处合葬的冥婚;所谓“归葬”,“未婚妻闻讣自尽以求合葬(或附葬)的”冥婚,其中又分为“尸归夫家而葬之”“身死夫家而葬之”两种类型。从婚姻形式上,可将冥婚分为“嫁疡”和“嫁于疡”两大类。“嫁疡<嫁死人也)是为未婚女性死者包办的同男性生者的婚姻”,“嫁于疡<嫁于死人也)执行的则是未婚女性生者同未婚男性死者的婚约”,后者也有“上门守贞”“望门守贞”两种类型。就史料记载而言,冥婚又有“合丧”“苗媳守贞”“夫家移枢从于女而合葬”“过门待嫁而嫁于疡”“延婿入赘而嫁于疡”等具体类型。作者指出:“最迟肇始于明代、至少发生于闽台,归葬渐盛于迁葬、嫁于疡亦渐盛于嫁疡,为生者与死者包办缔婚亦盛于为死者联姻矣”,并斥责了“归葬和嫁于疡乃是冥婚旧俗极端劣质化的产物”的观点。

    其实,通过简单的分析不难得出冥婚可能具有的六种类型,即以男女双方生前是否有婚约而分为两大类,其中每大类又可以男方亡、女方亡或双双死亡再各分为三类。应特别指出的是,冥婚的模式并不局限于父母为天疡子女举办礼,还包括子女为父母、晚辈为长辈举行冥婚的情况。如在河南卢氏:“有的人,其父早丧,其母改嫁,其子女长大成家立业后,遇有未婚女子死亡,不论新丧或故丧,将其尸骨迎归,葬于父墓之侧以母祀之,谓之‘配干骨’。”义马也存在同样情况:“男人未婚死亡,或死后妻子改嫁他人,晚辈人给遗骨找一未婚死亡的女骨相配合葬,俗称续干骨,亦称配骨。”黄景春在山西省阳泉市进行实地调查所涉及的30多个冥婚案例中,年龄最大的91岁,最小的仅10岁,只要是死后没有配偶的,无论男女、不管年龄大小都可以举行冥婚。可见,冥婚的可操作范围具有极强的延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