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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仪节与观念之间的关系

来源:2021-11-05 07:12:24

    尽管先秦时期的丧葬制度存在“由质趋文”这一转变,但是与之相应的丧葬观念却不是与之相互对应而逐渐发展的。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一方面,外在的丧葬仪节经历着“由质趋文”的转变,但是春秋以降礼坏乐崩,诸侯国君乃至卿大夫越礼的事情不胜枚举,体现在丧葬观念上则是厚葬成风,远远超过其应有的规格。例如《礼记·檀弓》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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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叔文子升于瑕丘,莲伯玉从。文子曰:‘乐哉,斯丘也!死则我欲葬焉。’莲伯玉曰:‘吾子乐之,则缓请前。”’

    公叔文子为春秋时卫国大夫,卫献公之孙,此段中文子看到瑕丘后,希望死后可以葬于此处。郑注云:“刺其欲害人良田”,可见瑕丘当为可耕之良田,依礼是不可以葬于此处的。

    又如:

    “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己,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脾子夹我。’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

    陈乾昔,其人不可考,但是根据此段经文所载,他既然有二妾,则其身份至少应在大夫以上。他希望死后可以用大一点的棺,并且让两个妾同棺为其陪葬,很显然是不符合礼制的,因此他的儿子最终并没有按照他的意思去施行。

    另一方面,外在的丧葬仪节虽然在不断增益,但

是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仍有不少早期的丧葬观念被

保留了下来。《礼记·檀弓》里有这样一段文字:

    “成子高寝疾,庆遗入,请曰:‘子之病革矣,如至乎大病,则如之何?’子高曰:‘吾闻之也:生有益于人,死不害于人。吾纵生无益于人,吾可以死害于人乎哉?我死,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

    成子高即上文言及的齐国大夫,其思想源出何处虽无从考察,但是从与之相关的几段文字来看,他节葬崇简,似乎有点接近墨家。墨子的十大主张里有“节用”“节葬”两项,与成子高所言正同。这段内容是讲成子高在弥留之际,家臣庆遗向其询问死后之事。此段中值得玩味的是成子高所言的最后一句,他说“我死,则择不食之地而葬我焉。”郑玄注云:“不食,谓不垦耕。”吴澄的《礼记纂言》在郑注基础上进一步申说,认为:

    “不食之地,谓其地不可种五谷,以供民食者。子高自谓生而不能利泽于民,是无益于人也。若死而葬人所垦耕之地,以妨五谷,是有害于人矣。故欲择不可耕之地而葬焉。”

    不食之地是指不可耕之地,因为死者如果用可耕之地下葬,势必会影响到耕种,从而有害于人。成子高不愿行此“无益于人”之事,所以才如是说。这与上文所言公叔文子死后欲葬瑕丘恰好形成鲜明的对比。同时,我们也能看到,当时侵占耕田用以下葬已是常有之事,这与丧葬礼中所蕴含的礼义显然是不相一致的。而成子高所言的葬于“不食之地”则似乎更贴近礼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