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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殡葬用地属性

来源:2021-07-01 11:19:03
    1.我国地上权相关规定.对于我国现行法律是否存在地上权,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我国不存在地上权,立法中仅仅规定有国有土地、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也有人认为我国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利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利,即地上权。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不存在地上权的规定。因为我国明确在《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仅仅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权、地役权。迄今为止,已有数个民法典专家建议稿问世,尽管其性质均是地上权,但表述有法工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梁惫星教授的“墓地使用权”、王利明教授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由徐国栋教授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中采用地上权的概念。
    2.地上权的概念.所谓的地上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并对其营造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及竹木取得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对于坟墓而言,坟墓的建造者自坟墓建造完毕就应当享有一种权利,即地上权.近现代民法上的地上权制度,可溯源于罗马法.而殡葬用地就是利用他人的土地建造的用于祭莫的工作物,为坟主设定地上权能解决殡葬用地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困难,有利于解决涉及殡葬用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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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上权的主体。一般情况下,是死者的近亲属为地上权人.但是还存在着死者无近亲属的情况,此时可能是其较远的亲属来负责丧葬之事,为其建坟,那么此时这些建坟者即为地上权人。当然还存在着死者无亲无故的情况,但是却不可能将其抛尸荒野,此时却可能是村委会和其朋友来建坟,这时村委会和其朋友可能成为地上权人。
    4,地上权的取得。民事权利可以基于三个原因取得:自然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身体动作,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前者又被分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这里的行为取得主要是指合法行为的取得。基于自然事实的取得一般为原始取得,基于行为的取得既可以为原始取得,也可以为继受取得: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取得同样如此。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或意思为依据而取得权利的情形,而是通过事实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地上权是一种物权,其取得的方式主要有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和基于原因事实取得。
    首先所谓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地上权主要是地上权的设定行为,一是其相关主体欲取得该项权利,应当进行申请,并经过土地所有人的批准而进行地上权的登记,才取得地上权。二是地上权基于合同行为而让与,如私有房屋的买卖,其地上权随着房屋所有权转让而一起转让。
    其次,所谓的基于事实行为取得地上权也有四种情况,第一,因继承而取得地上权:第二,因取得时效而取得地上权:第三,也有学者认为可以因不动产抵押物的拍卖而取得:第四,有学者认为还有法定地上权和因征收而取得。
    那么体现在农村的殡葬用地上面,其坟主的地上权的取得均可因以上的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取得,如逝者的近亲属向集体组织申请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来建造坟墓的时候,一经批准,其地上权即取得。
    5.地上权的内容。既然地上权为用益物权的一种,自然附属有用益物权的各项权能,一是土地的占有权,很显然,若想构筑建筑物并取得地上权,如在某块土地上建造坟墓必然要直接的占有该片土地,并直接支配土地,这是坟墓地上权取得的前提。二是
土地的使用权,在地上权的体现就是利用他人土地营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这是地上权人的自由权利,坟主自然应当有权使用土地建设坟墓。三是对这些建筑物、工作物、竹木等设置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对所有设置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四是对该地上权本身的处分权,如坟主可以对于其拥有的坟墓地上权放弃、转让等。五是土地收回的补偿请求权,即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用、征收了地上权之上的土地,或拆除设置物,地上权人自然应当有权要求土地所有人或者征收、征用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以此弥补权利人道到的损害。因此若为了公共利益对殡葬用地征用,就应当给予补偿。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伴而存在。地上权人也应当承担相关的义务,一是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我国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二是支付土地使用费的义务,我国土地是集体或者国家所有.不存在个人拥有土地的情况,因此应当按照约定的费用及时墩纳。三是恢复原状的义务,当地上权消灭时,原地上权人负有恢复土地之原状的义务。
    6.地上权的消灭。所谓的地上权消失是指由于一定事实的出现,导致权利消失的结果。地上权因以下事实而消灭,一是地上权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二是土地的灭失;三是地上权的抛弃:四是地上权与土地所有权混同:五是国家依法征用:六是权利人死亡。
    对于地上权的期限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无期限,如我国农村的宅基地,是可以永久使用所占土地的:二是有期限,应当是通过合同的约定加以确定。对于我国而言,土地是国家和集体所有,而且地上权就是建立在他人的土地之上,因而,以第四种事实而消灭地上权应当不存在。对于农村殡葬用地的地上权消灭均可通过以上的其他四种事实而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