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宗教自治
宗教自治概言之,即宗教的归宗教、政府的归政府—宗教内部事务管理的宗教化。宗教组织作为社会团体的一种,具备一般法人团体所享有的自治权能。从我国宗教政策可以看出关于宗教事务宗教团体自治与政府治理的界限:“要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积极作用,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依法依章搞好自我管理,反映信教群众意愿,切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必须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所设定的范围内可以完全地自我治理。具体来说,宗教组织有权依照法律和自身规章自我组织和管理宗教团体中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事务在这个范围内的宗教内部事务属于自治的范围,就是说,在这个范围内,它排除一切外在力量的非法干涉,实现其内部事务的自我管理有三层不受干预的意思,首先,相对于国家、政府而言这些内部事务不受干预,其次,不受其他宗教团体的干预,不同的宗教团体之间是平等的,具备法律上独立的资格,它们各自组织、管理自己的宗教活动第三,不受与自己不同级别的宗教团体的干预,各级宗教团体是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部门单独登记成立的,它们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实行自我管理,与其他宗教团体不发生实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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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自治的内容
宗教组织如何自我治理或曰宗教团体自治的内容是宗教自治的关键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是授权宗教团体在一定的范围内自我治理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宗教团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只要其不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法律就不介入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因此宗教团体的自治主要依靠其自身章程以及国家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引导,我国的宗教政策就曾指出,“一切爱国宗教组织都应当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党和政府的干部也应当善于支持和帮助宗教组织自己解决自己的问题,而不要包办代替。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爱国宗教组织的积极性和应有的作用,使它们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主动地开展有益的工作,真正成为有积极影响的宗教团体,成为党和政府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政策法规司主编,宗教文化出版社1995年版第65页〕常见的宗教自治的内部事务主要有,宗教组织对其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宗教组织的机构设置与人事任免、宗教团体依法设立章程并按照其章程充分开展自我管理和活动,并在实践中不断汲取经验完善自身章程等等宗教内部事务应完全归宗教团体,政府应“袖手旁观”,宗教内部事务主要由宗教组织依据其依法设立的宗教章程治理,宗教内部事务的管理应实现宗教化。
3.宗教外部事务和部分内部事务的政府管理法治化
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指的是宗教外部事务和部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部事务的政府治理法治化。其法律依据见于我国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宗教自由原则上是不受国家干涉的,但是若公民的宗教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在公共领域,公民宗教事务的行为需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该条款确立了应由国家治理的宗教事务的主要标准,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宗教事务的政府管理必须依法进行,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政府依法治理宗教事务主要体现在对宗教组织的管理。有学者指出“宗教不仅仅是个人信仰问题,它是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有广大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与社会整体之间必然产生若干的宗教事务或社会事务,因而就必须要有社会规范或社会制约”。政府对宗教事务依法进行治理的理想“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利益”。对于治理宗教事务,要求政府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这是理宗教事务过程中必然遵循的原则,如果没有这个原则做准绳,在治理宗教事务方面,我们将毫无章法可言。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我们保护正当的宗教活动,切实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然而如果是通过宗教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我们将严厉大家,一经查出,严惩不贷。坚持我国政教分离的原则,构建和谐的宗教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