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起源于古印度,流传到中国已有2000年的历史。千百年来,佛教戒律和丛林清规一直为广大佛教弟子票持和遵行,成为中国汉传佛教悠久传统的一部分。佛教从释迎牟尼创立僧团以后,形成了不同于世俗社会的以佛教信仰为核心,以托钵乞食和财产共同共有为基本特征的佛教僧团组织。为了维护僧团组织的延续与发展,佛教戒律规定“一切亡比丘物,尽属四方僧。”从此奠定了寺院僧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刘家港陵塔,

佛教从东汉时期传人我国汉族地区并建立僧团组织以后.虽然与佛陀时代托钵乞食的生活方式有很大改变,但基本上保持和延续了寺院经济共同共有的传统规制,并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以佛教信仰为核心的寺院财产共同共有的集体生活仪轨和习惯:僧人人寺出家后,在信仰上以寺院为自己的精神依托;在经济上与寺院形成相互依存、互相护持与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僧侣生前的日常生活的供养、医疗和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概由寺院负责,僧侣逝世后的遗产属于寺院公有,由寺院集体继承。寺院继承僧侣遗产后,按照佛教传统规制和习惯,根据财产多少,用以支付其医疗费、丧葬费、僧众酬劳费、供斋费、人塔费、死者生前可能欠的债务等,剩余部分归寺院集体所有,差额部分由寺院集体负担。在我国历史上,佛教寺院这一丛林制度沿袭近2000年,直到现在。因此,寺院僧侣去世后的遗产,遵照佛教丛林制度,其生前所在寺院是合法财产继承人,概由寺院集体继承并遵照佛教丛林制度进行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各宗教经过社会经济制度的深刻改造和宗教制度的重大改革,其合理的传统仪轨和习惯作为宗教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尊重和保护。佛教寺院关于处理僧侣遗产问题的传统规制和习惯,也从来没有被政府明令禁止和废除过,而是作为佛教信仰和僧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尊重和保护。
即使僧侣以个人名义登记的财产仍属寺院集体所有的公产。1981年1月27日最高院、国务院、宗教
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房屋产权问题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的复函中,明确同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请示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土改时,寺院、道观仍进行宗教活动僧、尼、道士仍从事宗教职业的,土改中虽有僧、尼、道士出面登记并领得所有权证,但应视作僧、尼、道士以管理者身份代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