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地产是由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构成。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均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果公墓作为政府公用设施用地能够属于房地产范畴的话,那么公墓使用权期限是否应像房屋使用权期限自动续期?我国经营性公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现实中许多墓地开始到期之后的新一松缴费,却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刘家港陵塔,

1、20年缴费期限的合理性.规定Zo年缴费期限的困难主要在于丧者难以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出现侵害的情况需要后代来维护其权益.没有后代的,丧者“其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就社会现状来看,中国人上坟大多数是三代,假设丧主70岁去世,其时儿子45岁,孙子20岁,那么基本上等到孙子50年后去世时就可以满足后代祭莫的需求。20年后50年内的墓地管理费的缴纳将会落在后代身上,而基于,孝道”的要求,继续缴纳墓地管理费是必须的。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按照土地用途将土地出让年限划分为70年、50年、40年三类。根据分类的性质,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或者50年.笔者认为,应当在”购买”时充分尊重“购买者,的意思,告知其权益。可以选择两种模式:一种是经过协商,直接付足50年或以下的租赁费用(此处应做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50年后后代优先11回购.或者交由墓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样避免了子孙后代都要为.前辈.的墓地缴费或者无人缴费的困境。第二种,是交付20年的租赁费用,等20年期限届满时,再由后代决定是否续期缴费。
2、到期后费用的缴纳。到期后缴纳的只是管理费,目前主管部门并未进行定价或者设定指导价,而由公墓经营者自行定价。笔者认为宜由政府进行指导价格,避免墓地经营者占据有利地位从而漫天要价。适当的时候,政府应当将丧葬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丧葬单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以降低普通百姓的负担。
3、到期后无人缴纳的无主墓。由于缴费周期经过的时间较长,可能会有通知困难或者难以通知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少地方制定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逾期不缴费的作为无主墓处理.笔者认为,当普通通知难以送达时,应当规定合适时间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的且必须要.掘出.,也应当将”骨灰盒n放置公共的场所进行统一的,无主墓“的保管。由此产生的正当保管费用,可以向后代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