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判后评语”也即“法官后语”,是指附著于裁判文书规范化格式之后的一段评述性文字,对案件的当事人给予的有关法律、道德、伦理方面的教育或者就个案所发表的感想、启示一类的简短内容:其目的在于于法理之外对案件的当事人以及其他一些相关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和道德感化,以求息事宁人、缓和矛盾,达到法与情交融的境界。“判后评语”代表着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的有关道德方面的评判或者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对裁判文书、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补充和说明,当然,这样的“判后评语”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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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评语”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在一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创设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使过于理性的裁判文书显得更具有人情味。通过这样的方式被“创设”出来的“判后评语”,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广泛的议论。其实“判后评语”的创设也只能算是一种“自古传承的创新”,古今中外在裁判文书里面予以教育或者说教,是“古已有之、于今更盛”的。学者张建成在其论文《“法官后语”论》中这样写道:“我国古代以及近现代的一些判词类似于‘法官后语’的这种东西更是自古有之、比比皆是。如明清时期冯梦龙等人的(三言二拍》,其中流传千古、家喻户晓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中,其中根据案情所下的判词的最后就有著名的‘独乐乐不若与人乐’、‘以爱及爱’、‘非亲是亲的判词名句;被称之为‘一代廉吏’的清朝的于成龙,在其解决两姓械斗的判词里面著名的‘划不来’,也使用‘法官后语’的杰作;即使是在当时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解放区的裁判文书中,类似‘法官后语’这样的例子也大量存在,而且有些文书中还运用得相当巧妙,如著名的侯张氏与侯丁某离婚一案的判决书,面对着‘神经错乱、不识五以上之数、不知自己之年龄,更不知男女之乐及夫妻之情,且患有羊羔疯病’的当事人之一的被告侯丁某,本案的另一个当事人—已经与被告结婚九年的原告侯张氏,‘……苦恼九年,侯丁某病愈无望,自念青春瞬逝、前途悲观’,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离婚还被冠以各种莫须有的‘罪名’,最后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以边区婚姻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款之规定,判决侯张氏与侯丁某离婚,于法于情均无不和’。这里面的‘情’没有另说,也没有明说,实际上就蕴含在上面的理由阐述里面。”这份判决书中的‘法官后语’,实际上是以更为巧妙的方式出现在文书之中。所以我们说,“判后评语”这种表现方式,无论如何都不能算是创新,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传统判词的一种继承推广或是有效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