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1、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建国1985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关十殡葬改革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建国后第一个全国性的殡葬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殡葬改革开始,墓葬建设与管理进入法制阶段。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并实施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其中明确指出“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并提出了将公墓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种公墓管理类型。1997年7月,《殡葬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殡葬管理进入了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阶段。2016年2月26日,民政部、科技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家庭成员采用合葬方式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

2、土地利用改革不断深入
殡葬改革逐渐由“管制型”向“服务型”、“封闭型”向“开放型”、“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近年来,全国年平均火化率保持在50左右,我国东部地区大中城市以及部分农村地区的火化率常年保持在90%以上。并大力推广骨灰寄存、树葬、草坪葬、鲜花葬、海葬等少占或者不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从对公墓的法规与实施来看,这种生态殡葬导向的在改革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绩,但是在现实社会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