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历来十分发达,其设备布局、科技含量、教育体系、服务质量、从业人员专业化程度、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均位居世界前列。作为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整个经营管理过程,采用的是市场化运行机制与企业化管理方式,与之相对应的是,对殡葬行业的市场准入,实行许可制。现实条件决定了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而言,将殡葬业纳入服务业的发展轨道是破解困局的一条可行之路,若按照服务业的标准界定殡葬业,则美国模式中的准入制度具有强烈的现实借鉴意义。

美国主要殡葬准入制度简介
1、依法对殡葬业进行管理 美国关于殡葬服务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既存在于联邦立法,也是州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不是以专门的单项法律形式出现,而是作为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或其它某个综合内容的法典的一部分内容与之出现,从内容方面讲,基本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有关的法规对每个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详尽的规定,涵盖了从业人员、经营主体、设施建设、设备标准、经营管理规则、服务对象、违法行为处罚措施和救济途径等范围,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从法律分类上来看,既有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检查、违法处罚等行政法上的规定,也有殡葬合同、风险保证基金等经济法与民法上的规定;这在内容上体现了法律的综合性。
2、殡葬服务的经营范围广泛
殡葬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1}殡仪馆经营许可,包括对遗体的保管与处理,以及与遗体相关的仪式。(2)墓地经营许可,墓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各项服务,主要包括与坟墓开启与关闭、埋葬与挖掘遗体、建造墓志基座、提供临时墓位作临时存放、提供相关工具器械和殡葬物品以及其它与骨灰安葬有关的服务。(3>火葬场经营许可,对于火葬场所有者在火葬场提供的服务,在许可形式上采取了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上一般都需要注明许可机构的名称、被许可主体的名称、服务种类、有效期限、监督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3、殡葬行业的经营主体多样
经营许可注重服务种类和服务标准的统一,而不是强调经营主体的统一,表现为根据各州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合伙与商业性机构均可提出申请,不单单局限于法人一种主体。殡葬服务经营主体资格的获得,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要求就是殡葬服务机构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有专门的地方殡葬管理机构,即各州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火葬场、公墓及其他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和管理的事宜,也有一部分州是由几个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于提交申请的经营主体,着重审查负责人和墓地代理人人的执业资格,在申请者满足这项指标后,便不再对其组织形式作出统一要求。
4、建立殡葬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殡葬从业人员,指所有从事与殡葬服务活动有关的人员,其中需取得执业资格的从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人员:殡葬设施管理人员、殡葬活动经营人员、殡葬服务销售人员、尸体防腐等技术人员、殡葬服务中介人员。除此之外,美国社会十分重视殡葬教育,其人口虽不及我国人口的1/6,但其殡葬培训教育系统非常完备,美国殡葬服务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国殡葬业的教育培训,下设有50多所院校,可以培养殡葬专业的专科、本科、研究生。现行的殡葬教育培训体系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进行系统知识的掌握,除殡仪服务、殡葬管理与经营所需知识技能外,还有进行大量的社会学、民法学等社科方面的知识的学习。二是政策法规的掌握,如:民法、商业法、行政法、以及殡葬法律等;三是重视实践教学,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重通常不低于1:2,这种教育模式能够保证培养教育出来的学生具有较强的适应性。依据现行的从业资格制度,殡葬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是殡仪院校的毕业生,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殡葬协会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殡葬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