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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全面火葬的国家,也是亚洲最早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同时由于文化上的接近,现行的有关殡葬的法律与我国现行的殡葬制度最为接近,对日本有关殡葬行业的准入制度值得研究。

日本现行的殡葬法是于194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日本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法规,1948年7月13日卫生环境省法令第24号令颁布的《日本有关坟墓、埋葬法律的实施细则》(1999年进行了修订)。在其中有关殡葬业准入制度的规定,有如下一些特点:
(1>政府对殡葬和殡葬服务经营的主体实行严格管理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政府为殡葬行业的管理主体,殡葬事务由政府的首长直接负责。卫生环境劳动大臣作为负责人,全面负责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实施,针对殡葬服务设施管理政策的实施,指导地方政府正确履行殡葬事务领域的职责,并提出指导意见。
与殡葬有关的活动,在地方管理中属于自治性质的事务,大体而言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都、道、府和指定市,二是市、街道、村。他们均需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全面接受卫生环境劳动大臣的监督与指导。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审查审核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经营等活动的申请,而且有权向这些殡葬服务机构发出命令,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勒令汇报与改善。除了经营者需要定期接受监管外,公民在需要进行埋葬、火葬或者下葬等活动时,也必须遵守卫生环境劳动省的有关规定规定,向行政首脑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中,市、街道、村长在给予批准时,必须诸如发放埋葬许可证、火葬许可证或者改葬许可证。当事人只有持许可证,方可要求墓地经营者、骨灰存放管理者以及火葬场经营者提供相关服务。
(2>殡葬设施管理者的经营权受到较大限制
从市场准入的角度看,日本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规定主要围绕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展开:一是关于埋葬、火化以及改葬的批准;二是关于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经营许可和管理。法律将殡葬服务提供者定位为纯粹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不能从事殡葬事务的经营,特定的公法人不能像其他商品经营者那样,自主选择出售殡葬产品或是推销其殡葬服务项目,只能凭其持有的许可证为当事人提供公益服务。殡葬服务的种类许可分为火葬场经营和墓地经营两种。《日本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规定,殡葬服务的经营主体只能是某些特殊主体,如公益法人、宗教法人或者政府。墓地经营主体也要求必须是公共团体(地方自治体)、公益法人(财团法人)或宗教法人,以赢利为目的法人不允许经营墓地。日本实行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许可证制度,申请从事经营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或变更、废止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经营者,都必须得到都道府知事的批准。
(3)对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
对于违反殡葬法律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可以实行并罚制度,这也是日本有关殡葬业经营主体的一个特殊法律规定。并罚被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处罚种类的并罚,即殡葬行业经营者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另一种是处罚对象的并罚,对于一个违法行为,不仅处罚直接的违法者,对违法者所在的组织、团体也要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日本法律采用了后一种并罚,对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并视情况吊销从业资格,相关的组织和团体也给予从警告到取消从业资格不等的处罚。此外,都道府的知事不仅有权审批墓地等殡葬设施的设立、变更和废止,而且对经营管理上的活动也有较大的检查权。在必要时,可派环境卫生监督员对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的设施、帐本以及其它物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要求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管理者向其提出报告;从公共卫生以及其它公共福利方面考虑,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命令墓地、骨灰存放处以及火葬场进行设施整改,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其使用权,甚至取消其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