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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殡葬市场准入制度产生的原因

来源:2026-03-13 08:28:49

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我国殡葬业现行准入制度直接来源于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直至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时,不少地区仍然存在一些民营的殡葬服务机构,如私营公墓、寄枢所、殡仪馆等,在这个时期殡葬服务在相当大一部分程度上都由民营机构承担,公营机构则主要负责承办具有公益性质的火化服务。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各地私营殡葬机构经过大规模的关闭转行,基本被纳入公私合营或国营的轨道,殡葬服务从此由民办为主变成国营包办,从而在准入制度层面将民营资本彻底排除在外。截止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民政部门下属的火葬场基本承担了全部的殡葬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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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漫长的计划经济体制中,体制上的弊端对殡葬业的发展和殡葬改革的神话造成了严重的制约和阻碍作用,这种完全由国家投资经营的模式,由政府出面大包大揽,其实施结果却不能令人满意,尤其是衍生出诸如质次价高、腐败现象、强行搭配、责任事故等不良现象,导致打破现行殡葬业准入制度的呼声愈演愈烈,终结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势在必行。但是,因为现行殡葬管理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民政部门直接管理殡葬服务经营,造成政企不分、事企不分,计划经济时期设立的殡葬管理所仍然与殡仪馆服务经营者身份混同,形成在实际运营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集殡葬业服务经营审批、殡葬业经营管理、行政执法权于一体,违背了现实中的发展潮流。

2.政府职能存在一定偏差

    因为政府指导思想的偏差,在过去几十年的社会建设中,我国始终奉行建设全能性政府的理念,将所有社会事务不分大小全由政府包揽,形成政府办企业、企业办社会的特有社会结构,其结果是将大量属于民间自治性质的事务转变为带有公益性质的政府公务。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殡葬属于典型的民间自治事务,以宗族为依靠,由民间独立操办,在漫长的积淀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复杂而完整的丧葬礼俗。表现为宗族内部的发葬形式上,如披麻戴孝、打蟠招魂、诵经超度、装棺入土等。在此过程中,官府的唯一职责便是在人口名册中注销死者姓名。

    随着“皇权不下县”的权力格局被打破,全能型政府的行政体制得以构建,包括丧葬在内的一切社会事务变成了政府公办,甚至在特定时期内,连追思仪式都属于公办范畴,民间自行哀悼会被冠以“封建迷信”的帽子而遭到禁止。这种社会管理理念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移风易俗可能起到积极作用,但长此以往,必然造成民间自发组织殡葬的途径被堵死,公办包办一切的不正常格局。在殡葬领域,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局限于提供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特殊公益性服务,而应当将殡葬用品销售、殡仪服务、商业墓地销售等一般性服务对社会全面开放,形成利民、便民的新格局,将服务型政府理念在殡葬领域全面贯彻。

3.承担过重的社会负担

    我国现行殡葬制度,是持续半个多世纪殡葬改革(简称“殡改”)的制度结果。从五十年代起,政府有计划地对旧的社会格局进行了全面改造,这其中当然包括殡葬改革,在最初的目标中,明确提出在精神文明建设重要破除封建迷信,取缔迷信执业,推行新的殡葬礼仪,其主要做法包括平坟迁墓,取缔宗族墓地,兴建公共墓地,扩建现代化火葬场,遗体火化安葬,并在《关于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两部文件中,明确指出,殡葬改革的目的就是要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改革旧的殡葬习俗,最终实现移风易俗的殡改目标。从国家殡改的角度看,火化安葬仍然属于变相的土葬,属于一种过渡性措施,导致了人们在政策变革时有选择性地接受了火葬,但是却又在传统文化习俗的引领下选择入土为安,产生了与社会变革目标相违背的现实结果。但是因为肩负社会改造的沉重目标,使得现行殡葬业市场准入制度不可能和其他民事立法一样轻装上阵,唯有先卸下政治负担,才能从法律层面做出新的规定。

    4.部门立法产生的弊端

    在我国但凡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立法中,往往涉及到部门立法这一顽疾,涉及到殡葬业的相关立法难免有意无意夹杂一些部门利益色彩,并在实际殡葬业中形成部门利益割据、社会公平受损的格局。殡葬业的诸多问题的主观原因,在相当大程度上源自于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即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制定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然后再由国务院颁布,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法规的制定染上了浓重的部门利益色彩,这也是在“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立法环境中所产生的必然结果。涉及到全体公民利益及权利问题的规定,如果仅仅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意愿立法,相关的法律规定通常会过于维护相关部门的自身利益,而损害了社会公益,原本为维护社会公益的行政立法,最终却形成了维护特定部门利益、实现“合法创收”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