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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是人类社会特有的一种社会活动,既是传承人类文明的载体,又是陈规陋俗赖以生存的土壤。法律在文明的进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殡葬法律必然深受社会发展、伦理道德、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现实条件的制约。我国是一个有五千年文化的国家,殡葬及其相关活动延续数千年,直到今天仍然对当前的殡葬文化和殡葬制度产生影响。同时,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差异较大,不同宗教信仰并存,这些都决定了单一的法规难以统一处理整个国家与殡葬相关的问题。

殡葬改革在中国提倡了六十余年,我国殡葬行政立法的滞后性,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行政立法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在宪法、法律的约束下进行,因而仅仅由行政法规限制公民选择殡葬方式的自由、调整殡葬领域诸多权利的力度是有限的,殡葬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通过以上图表,我们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殡葬方面的相关法律,殡葬法律体系不健全。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了地方性法规。G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殡葬法律。由于当前的《殡葬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位阶较低,我国殡葬法律体系建设应与我国立法体制相契合。G市殡葬立法活动缺少全国统一的殡葬法指导,国务院制定的《殡葬管理条例》以及贵州省人大常委制定的《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对于节地生态葬的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以及殡葬管理所的执法地位均没有相应的规定,G市立法缺少上位法的依据。另外,殡葬法规有局限,不能完全适应殡葬法制改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