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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依据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其中第三条规定,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到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都规定了民政部门对于一些殡葬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殡葬处罚权,对于违反其它法律的,由相关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关于强制执行范围问题,《殡葬管理条例》将第五章第二十条规定的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予以删除。民政部门对于殡葬相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罚款,但是涉及到平坟等强制执行时,则无权强制执行,必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在《殡葬管理条例》还没有废除相关规定时,对于违规土葬、乱建坟墓的行为,民政部门会责令违规者一定期限改正,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改正,民政部门将会强制执行。以此为契机,国务院修改了民政部门强制平坟的相关规定,遇到此类事件,民政部门必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特定的行政机关,第二类则是人民法院。根据法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可以对义务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另外规定了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的强制执行。
第二个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15修正)》第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七条都规定,赋予民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权力,而没有赋予殡葬管理所行政处罚的权力,殡葬管理所只是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完成殡葬管理日常事务。
第三个依据是2016年G市出台的《G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G市殡葬执法的依据,其规定地方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殡葬管理所在其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日常具体事务。相关部门配合有关殡葬工作。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对于骨灰二次装棺埋葬、违规进行土葬的行为以及乱埋乱葬的行为,由民政部门告知当事人进行整改;超过规定的时间不予改正的,民政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综上,《殡葬管理条例》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殡葬执法权,可以对一定的殡葬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却没有提及实际上进行殡葬执法的殡葬管理所的地位。《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2015修正)》提及到了民政部门领导的殡葬管理所负责殡葬管理日常活动,但也没有明确赋予殡葬管理所执法权。《G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了对于遗体土葬、骨灰二次埋葬、乱埋乱葬的的违法行为,此种违法行为,民政部门也没有殡葬强制执法权,必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