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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死亡事实发生之前,公民对自身的身体有完全的自主权,此权利包括对自己遗体如何处理的安排。本文所关注的是死亡事实发生之后,死者的地位问题。

死者去世了,主体地位就消失了吗?中世纪刚跨入现代的人并不如此认为,他们不赞成人死罪灭,即使人己经死去,他们仍然向法院起诉死者。如同罪行的追究不因死亡停止,报复行为也不因对方死亡而停止。但按照现代法理来说,死者去世后,死者作为主体的资格以及行为能力旋即消灭,但殡葬事务处理中,死者的主体资格似乎仍然存在,死者在殡葬行为中的地位怎么界定?
有关死者人格利益的研究,目前在民法学中研究较多,在民法实践中也有较多案例,一般观点认为,在民事法律意义上,死者主体资格己经消灭,但其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依然被法律所保护,由死者近亲属代为主张。
在行政法中,我们同样并不认为死者是殡葬行为的主体,但死者也并非是殡葬行为的客体,将“人”客体化会带来将人工具化极大危险。在殡葬行为内部,我们将死者界定为殡葬权利人。在殡葬行为中,殡葬行为义务人处理的是死者的遗体,但应以死者意志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