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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涉及千家万户。殡葬服务有无公益属性?哪些项目属于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由政府予以保障?哪些项目可以向社会开放,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满足居民的丧葬需求?殡葬服务以公益为主,还是以市场为主?要不要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如何建设?这些问题过去常常成为“被遗忘的角落”,排不上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明显的例证就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推行殡葬改革60多年,中央政府在“十三五”前几乎没有什么投入。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带有计划经济痕迹、待修订的《殡葬管理条例》。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也不见“殡葬”二字和“逝有所安”的踪影。

殡葬改革是党和政府自上而下强力推行的,提供基本殡葬服务以保障依法妥善处置遗体、安置骨灰、纪念逝者,涉及人的基本尊严,是群众的基本需要,也是政府的基本责任。因殡葬服务涉及公共安全、卫生防疫、自然垄断等特性,很难通过充分市场竞争的方式形成良好的服务格局。因此,有些服务项目必须由政府予以保障和提供,保持其公益属性,有些服务项目则完全可以向社会开放,由市场来配置资源、调剂余缺,确保能够满足群众的丧葬需求。毫无疑问,殡葬服务应坚持公益为主、市场为辅的原则,尽快把基本殡葬服务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立殡葬公共服务的合法地位和身份。
但哪些是基本事项,哪些是非基本事项?从各地实际做法看,项目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地方包括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四项内容,有的地方增加了骨灰盒、生态安葬等内容。山东省沂水县推行从遗体接运、火化到骨灰盒、公益性墓穴、追悼仪式、墓碑等“殡葬全免费”制度,不让老百姓掏一分钱,得到了社会一片叫好声。按照基本公共服务特征和要求,火葬区基本服务项目至少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和骨灰生态安葬。土葬改革区基本服务项目至少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生态安葬。各地可根据财力状况、居民需求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服务项目。
仅有这些还不够,要把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好,还必须明确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处理好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关系。首要的责任是把殡葬设施建设好。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方便可及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其次要制定惠民殡葬政策。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标准和覆盖范围,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基本服务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免费范围扩展到所有城乡居民。再次要明确基本殡葬服务提供方式。政府能自己提供的,尽可能由政府举办的经营主体提供;政府确实无法自行提供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委托的办法授权合法的社会运营主体予以提供,但要通过派驻公务人员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公共安全事件。所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应全部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其他非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则由经营主体根据市场行情自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