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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规定各地殡葬管理事务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违规建设殡葬设施的、墓穴面积超过标准的、不火葬的、违法乱埋乱葬的以及丧事活动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都由民政部门主管。同理,民政部门对农村的殡葬事项也享有管理、监督、处罚等职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民政部门的职权往往难以实现。主要表现如下:

农村殡葬管理资金人员配备不足。民政部门是负责民间社会事务,涉及面广的同时管理内容庞杂且任务繁重。本次调研中江油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管理、优抚对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事项。2021年江油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殡葬支出165万,占总支出20934万的0.78%。并没有对农村殡葬管理事务设立专职部门或者是专职人员。
其次是农村零星分布的违规坟墓的管理是否由民政部门负责?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审批主体是民政部门,而违规坟墓则分布在农村非公益性墓地之上,民政部门能否以未在审批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内违法违规为由来拒绝行使职权?目前法律对此尚未明确规定。而在《条例》的第18条中,规定了民政部门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有处罚权,那么这里的殡葬设施是否包括非农村公益性墓地上的私人坟墓呢?根据左永仁教授的观点,殡葬设施并不包括农村里的私人坟墓。可以得知《条例》并未明确授权民政部门管理村民的非农村公益性墓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坟墓侵权的,法院一般会以《条例》第3条和《民事诉讼法》中第3, 119条为由,拒绝受理,并告知原告应该去找当地的民政部门来处理。所以民政部门对这些违规违建的私人坟墓理应负起管理责任。但民政部门存在’懒政怠政现象,任由农村殡葬方式自由发展。在问卷统计中,村民都是违规地把坟墓修在自己的耕地之上,而江油市民政部门对此现象毫无作为,实属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