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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后期至五代宋,在敦煌地区出现了大量按照自愿参与原则而组成的结社组织,这些民间契约型的组织及民间结社行为的出现实际包含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各地战乱频仍,地方民众出于集结自保的需要;另一方面他们也是以佛教为信仰核心的规模化信徒组织,同时因为他们的活动范围常以相邻的村坊为限,因此该组织实际也兼具着自我互助的救济性质。“唐五代重丧葬的风气很盛,特别是官僚阶层尤重厚葬,相互攀比,想礼丧葬。重丧风俗致使‘贫者破资产而不逮’,然厚葬风气,积习成俗,难以改顿。”在这种情况下,社邑在参与经济生活,尤其是成员间的互助环节时,丧葬互助往往成为该组织最需承担的职能之一。

实际上在敦煌文书,尤其是社邑类文书中,有关营葬的材料很多。基于此,郝春文、宁可曾在1995《敦煌丧葬的社邑互助》一文中,依据敦煌文献中保存的材料,对唐后期五代宋初孰煌社邑的丧葬互助活动做了具体考察后明确指出:厚葬风气下,由于庞大的资财花费,不仅一般民户无力操办,就是中小地主、地方下层官吏亦感到吃力,在面对丧葬中粟、酒及其它葬仪的高额用度,如若不能抵押用度,息利自办,就要参与社邑,结社相资,所以丧葬互助不仅是敦煌社邑经济生活互助的最重要内容,也是孰煌社邑盛行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作者还在文中将敦煌社邑的丧葬互助内容简单分为了三类,即食物及柴;被成为“色物”的布褐麻、绩绢绣等织物、丝织物;送葬赠物等。[3 ]刘传启在《敦煌民间结社丧葬救助研究》一文中也说道:唐代厚葬之风盛行,敦煌的民间结社承担起了民间的丧葬救助事宜。并指出,敦煌地区“丧葬救助的流程通常是:社人或社人亲属亡故后,凶家要告知社邑,然后社邑按照社条规定,由录事撰写并发放身亡转帖,周知社邑成员,社邑成员根据社条以及转帖所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缴纳相应的物品以及组织社邑成员在丧葬期间帮助丧主操办丧事(营办食饭、置办丧具、发丧等)等。”在文中,作者还重点谈到了社人因赠物欠缺和赠物怠慢而产生的处罚(即赠罚)情况。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在赠送、营办及送葬诸事上社司对成员己经有了较为严格的要求,或己在社邑管理中出现了较为成形且被成员广为接受的的规章制度。总之,这些罚则内容的产生不仅避免了社邑内成员临时推楼事情的出现,保证了各成员的权利能够公平公正的实现,也保障了社邑的正常运转和地区的社会生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