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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严格根据当地人口及土地的实际分布情况,在既满足人们的殡葬需求,又保证节约土地的情况下,以村集体为单位,实行单个自然村寨单独建墓,或者多个自然村寨联合建墓的形式。村集体作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供给主体有一个明显地优势就是可以免去征地的费用,因为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各个自然村寨可以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岭或者当地村民的死亡节余土地集合起来用于村集体建墓。村集体对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供给的过程中,公共财政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城市来说,居民在过世后可以领取丧葬补助,而农村居民却没有,因此,为了切实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村居民的“死有所葬”,政府公共财政也应该给予农村居民一定的丧葬补助,而这笔丧葬补助对保障村集体建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在村集体建墓的过程中,公共财政与农村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共同支持村集体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供给。首先,农村金融机构为村集体提供建墓资金,由村集体按规定把公墓建好;然后,当有村民过世需要公墓时,相关人可以向银行申请一笔用于丧葬消费的贷款,这笔贷款在扣除了办理丧葬活动必需的费用后,剩余部分交付给村集体用于公墓建设贷款资金的偿还;最后,村民持相关的丧葬证明向民政部门领取一定的丧葬补助,这笔补助可以用于偿还村民的个人丧葬消费贷款。这样,一方面能充分发挥农村金融的支持作用,有效解决村集体建墓的资金问题,保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又能确保农村居民“死得起”,并最终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