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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对促进农村殡葬改革、改善乡容乡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农村公益性公墓作为一种农村准公共产品,可以由非政府供给主体来提供,这些非政府供给主体可以是个人、村集体也可以是企业。对个人来说,主要是鼓励从本地走出去的成功人士以及当地热心公益的能人志士进行投资建设,能得到这些人的支持自然是好,但对这类人群的寻找通常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在保证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长期有序管理方面也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相对而言,村集体和企业更适合成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供给主体。因为对村集体来说,它与村民的自身利益融为一体,能更好地带动当地村民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与管理;而对企业来说,其经济实力相对要强,并且持续性更好,更有利于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

根据《贵州省公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那么要如何保证村集体及企业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正常建设和有序管理呢?首先,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绿化区可以选择种植经济作物,如果树、药材等,并确保公墓供给主体对其拥有所有权,这样可以使其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从而能够有效补给公墓建设及管理活动所需资金;其次,公益性公墓并非完全免费,它可以在收取成本费的基础上,适当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当然这个收费要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实际消费能力,要远低于农民自行建墓的成本,切忌增加农民负担,另外,公墓供给主体还可以和村民进行合作,如雇佣村民对公墓区进行轮流巡视和清理,并给与村民一定的报酬或者无报酬而是免费提供公墓,这样一方面能节约供给主体的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保证“死有所葬”;再次,政府按规定给与公墓供给主体一定的财政补助与奖励;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公益性公墓供给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