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地方立法是国家建构的结果,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且具有稳定性,地方立法的修改一般要经过特定的程序,而一旦制定或修改,地方立法的同一性使其在某一空间内得以无差异化地落实,地方立法的国家建构属性使得地方立法本身能够作为直接的权威法律予以适用,那么地方立法在国家公权力的背书下,大多会有意或无意地忽略祭祀行为的社会价值和风俗传统,对祭祀行为自发生成的民间规范存在一定程度的排斥。

与萨姆纳所倡导的“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寻找立足点”相违背,这就容易导致地方立法价值不被体现且具体内容不被遵守的窘境。祭祀行为作为风俗传统生于民间、发展于民间,具有显著的自发性,并且常常会依据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以自身的发展适应时代的变迁,并且于特定时空领域内的不同事项,比如祭祀节日、祭奠祖先等活动,具体地域有着不同的模式。祭祀行为所蕴含的祭祀规范本身缺少国家层面的规范与保护,其作用的发挥以及效力的实现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基于情感和信仰对该规范的认可,群众的道德伦理意识所建构的祭祀规范的公信力,也就不会过于关注客观的、成文的程序保障,如果地方立法这一外在强制规范模式强行对祭祀规范进行规制,便会对祭祀行为的自发运行逻辑造成冲击与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