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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吸收祭祀行为对于促进祭祀行为良吐发展和实现地方有效治理是十分必要的。任何社会秩序的构建与发展都不可能依靠自身形成的体系或者是风俗习惯来完成,加之国家层面的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知晓各地祭祀行为产生的环境、发展的习惯等因素,那么对于祭祀行为这一社会行为来说地方立法是规范和保护其的必要手段。地方立法在促进祭祀行为法治化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制度供给角色,其能促进祭祀行为的更好发展,提升其治理的有效性,真正发挥祭祀行为的优势,将封建糟粕排除在外。
有了相应的地方立法,就可以保证祭祀行为有明确的法律指引,不仅仅可以强化对于具体祭祀行为的管理,还做到充分尊重传统习俗、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群众感到人情味的方式规范祭祀行为。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确保立法的程序正当性,地方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是一个与公众沟通交流和互动商讨的过程,为确保公众能积极参与、平等对话,就需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保证程序正义,使得各方都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从而促使祭祀行为的优秀内容在立法中为社会所接受。以现代国家的管理力量,通过有效手段保留具有较大民俗价值的祭祀文化,为追求公共利益目标而进行有效改革,使得公共利益目标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应通过公开透明机制证明对于祭祀行为进行立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其他利益,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立法的目标。
地方立法可以促进祭祀行为法治化的发展,为祭祀行为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利条件。地方立法根据其强制性和权威性可以为祭祀规范提供合法性依据,为祭祀规范提供法治保障,给予法律保护,这与祭祀行为自发形成的外在规范是不同的,地方立法的方式更有理有据,更加规范。当然,地方立法不能盲目地承认和吸收祭祀行为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因此祭祀行为内含的习俗以及习惯等民间规范并不都是优秀积极的,因为地方立法在吸收之时要在回归传统文化的基础上通过适当改造实现制度创新。例如对于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民间陈规陋习,在高度城市化、人口密集地区燃烧纸钱的习俗,地方立法应通过明确的条文规定对其进行否认。由此通过立法这种形式可以有效地指引传统风俗的良吐发展。对于封建陋习的相关内容行改造,去其糟粕,对于优秀的方面进行保护,取其精华。
在复杂社会生活中地方立法与祭祀行为这两者属于一对矛盾体,也正是因为地方立法与祭祀行为两者间存在统一又对立的逻辑关系,才为地方立法借鉴、融合祭祀行为提供了可能性与合理性。这一观点充分阐明了法律和法治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之间的逻辑关系。同理在地方治理体系和地方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风俗传统和地方立法两者缺一不可,在有关社会治理目标和现实实践效果这两个方面,民间祭祀规范与地方立法这两个体系是相互联系,并且可以相互作用,取长补短的,这两者之间之所以能存在如此紧密的联系,是因为社会生活存在自我发展的需求,这也正是两者能够融合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