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1993年,发布的《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为完善殡葬法规,加强殡葬管理工作,规定“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

规范遗体运送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的考虑:一是规范殡葬服务市场,防止遗体乱拉乱运情况的发生,还能防止遗体器官相关的违法行为;二是出于医学安全方面的考虑,未经过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消毒和防腐工作完成不到位,规范遗体运送主体可以防止遗体在运送过程中出现尸臭、腐烂和有疾病的传染的情况;三是防止在有些火葬区的公民为了逃避火化,偷运尸体进行土葬的情况发生等。因此,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殡葬管理条例或办法中均规定了“殡仪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更衣等殡葬经营服务活动。”或者“火葬地区内遗体的运送业务必须由殡仪馆承办。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遗体运送业务。”
但也有五个省份有不同规定。安徽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有着同样的规定“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当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云南省规定到,“殡仪馆、火化场等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遗体的运送;丧属或者所在单位有运送条件的,也可以直接将遗体运送到殡仪馆、火化场。”在吉林省,“死者的遗体承运由殡仪馆负责,殡仪馆暂时无承运能力的,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运。”也就是说,在前述省份,实际是允许殡仪馆外的运载工具运送遗体,有的规定需对运载工具消毒,有的甚至对运载工具没有要求。而山西省的规定又有不同,其对土火葬区进行区分处理,“火葬区运送遗体必须使用殡仪专用车;土葬改革区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进行必要的消毒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可以看出,山西省对于火葬区的遗体运输管理更为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