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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墓地使用权的管理主体及其职权问题方面,各国的殡葬管理法制经验对于我国农村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墓地使用权的管理主体是以县长或者市长为代表的行政机关,新建、扩建和拆迁各类墓地都应当取得以县长或者市长为行政机关主管人的相关书面批准。各类重大的事宜都需要行政机关的批准。日本政府不参与各类具体的殡葬活动,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墓地等殡葬设施的管理者只能凭当事人持有的许可证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美国设立联邦殡葬管理委员会制定殡葬的全国性规范并宏观指导全国殡葬管理工作,各州负责本地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殡葬单位的设立和运行以及殡仪服务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政府监管通过实施全方位与全过程的“事先许可”制度防范道德风险并且保证服务水平。政府还鼓励通过公众参与相关听证会的形式保障公众利益。英国政府不设专门的殡葬业管理机构也不直接对具体殡葬活动进行干预,目前一般的殡葬活动主要由企业和殡葬相关学会与协会进行自主管理。
因为中国各地区各民族差异巨大,当下国内许多的农村墓地分布范围广泛且数量较大,比如新疆若羌县总面积比河南省还要大,虽然农村墓地总数很大,但是农村墓地分布广泛而零星,所以有些地区难以形成有效的基层殡葬管理体系。在能够形成有效的基层殡葬管理体系的地区,借鉴日本的做法,统一规范殡葬执法主体及其资格和权限管理的同时,将殡葬管理人员与殡葬服务人员强制区分,殡葬管理主体不参与各类具体的殡葬活动,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墓地等殡葬设施。并呼吁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让政府逐步成为殡葬市场内独立的监管第三方,逐渐弱化其市场参与主体的地位并强化其市场管理主体的地位,同时对低收入群体建立殡葬保障体系。在不能够形成有效的基层殡葬管理体系的地区,应当在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领导下,组织农村村民自行治理,并让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相关治理活动进行监督。这样多元化的农村墓地管理体系有利于填补部分地区农村墓地管理体系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