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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类成立临终关怀机构的基础上,殡葬政策应该注重充足的财政供给。临终关怀的政策支持可以针对不同对象,如“善终关怀机构”可以主要面向已经领取养老保险的人群;“临终关怀疗养院”可以面向所有人群。

“善终关怀机构”,从政策角度上可以同老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剧,政策支持可以在加大财政支出的基础上,可充分利用体制之间的借力发挥惠民功能,并适当借助公民给付作为补充。美国早在1982年就把临终关怀的内容纳入到医疗保险计划中,为病人享受关怀福利提供财政支持,节约有限的医疗资源,减轻国家、集体和病人的经济负担。而“临终关怀疗养院”,应该由其挂靠的母体医院主要提供医疗设备、技术支持以及资金配备,同时辅以地方财政给予拨款。鉴于“临终关怀疗养院”不能盈利的事实,政策制定者必须从政策层面规定给予关怀机构可调的拨款款项,即可以根据疗养院的入住人数,通过财政审批获得相应数额的拨款,相关明细划分必须在地方殡葬政策中有据可查。同时,相关政策还应该给出临终关怀社会工作的标准细则,包括职业规范、行为准则、绩效考核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科学高效的临终关怀服务,不仅依靠工作人员高尚的品质、使命感和责任感,还要依靠明确的工作规范作为调整。